店方:顾客要求长期保存月饼不合理
庭审中可颂食品公司认为,店方出售的月饼票提货券上已经注明了提货时间及地点,而邵黎因为自身的原因未能在提货期限内提走月饼,这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
另外,月饼具有时节性强、保存期短的特点,所以邵黎提出的要店方长期保存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店内尚存的月饼也不适宜提取。提货券上注明“过期作废”就是为了避免顾客和店家的损失,邵黎也明知,因此在购买月饼票时就应该接受“过期作废”
的约束。可颂食品公司还强调,邵黎来店家交涉时月饼已过保质期,店方按照规定已经对过期的月饼实行了销毁并没有谋取原告的利益,而月饼券按照《金融法》规定失去了代物券的性质。
法院判决:
原告违约月饼券512元不退
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各诉自己的观点,互不相让。
法院认为,原告邵黎到被告可颂食品公司购买月饼票,双方已经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而且月饼这种食品具有保存不便、保质期短、季节性强的特点。
此外,因为月饼券不记名,店方无法在消费者可能逾期提货的情况下给予提醒,所以在售出月饼券时特别将提货时间限制及“过期作废”条款印刷在月饼券上,此举并无不当。
法院同时认为,“过期作废”虽为格式条款,也是符合月饼交易习惯和消费者普遍认知的。该条款的设置也是为了提醒消费者按时提取月饼,避免双方遭受损失,并非为了减轻店方责任而加重消费者责任。
鉴于上述分析,法院认为,被告在履约中并无过错,原告对月饼券上“过期作废”的条款解释为解除合同、返还价款,以及对月饼进行价款提存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邵黎应当为自己逾期提货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虹口区法院没有支持原告邵黎的诉请。
邵黎不服判决,向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近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