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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产品戴顶“安全帽”

时间:2007/5/9 15:00:15 来源:辽宁法制报

    “水产品门”触动敏感神经

  “以前买鱼没像现在这么认真,可一会是‘孔雀石绿’一会又是‘嗑药多宝鱼’的,现在买鱼的时候注意多了,就这样心里也还是犯嘀咕,不知道这些鱼是不是真的安全。”昨天上午,在沈阳北行海鲜市场,市民陈女士精挑细选了3条鲫鱼放进塑料袋中。
  在沈阳市太原街附近一家大型超市,消费者张小姐精心选购着鱿鱼丝。张小姐告诉记者,现在自己买这类产品时,不仅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还会特别留意产品的配料、产地等更具体的内容。
  据了解,早在2002年发生的欧盟停止进口我国动物源性食品的事件,就致使我省8800万美元水产品出口受阻;2004年的对虾氯霉素事件,引起我省对虾产业效益大幅度下滑;2005年的水产品甲醛事件,致使我省水产品在南方5省大型超市下架,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左右;而去年的“嗑药多宝鱼”事件,更是造成我省1500万余尾存池多宝鱼禁售,预计直接损失达6亿元之多。
  接连出现的“水产品门”事件,在使我省经济遭受巨大损失的同时,也在不断触动着消费者日益敏感和脆弱的“消费神经”。
  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杨宝瑞告诉记者,目前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主要存在着标准体系不健全、水产品生产过程监管不到位、执法体系不健全、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不高和快速反应能力差这些问题。
  而一部旨在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高水产品质量,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促进渔业和渔业经济发展的《辽宁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则有望成为弥补这些“漏洞”的“补丁”。

  【草案解读】
  给水产品办个“身份证”

  杨宝瑞副厅长介绍,这个《办法(草案)》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去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其他相关规定。记者看到,尽管目前《办法》只是形成了草案,但这部共30条的《办法(草案)》却对水产品生产、销售和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不乏一些亮点。
  水产品是否安全,定期公布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为确保公众充分享有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办法(草案)》第七条将这一规定作出具体表述:省海洋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和水产品产地环境评估结果以及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有关的其他信息。”
  超市、农贸市场被列入“查验范围”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测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而对大型农贸市场、超市没有作出规定。为了保证该经营场所销售的水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办法(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大型农贸市场、超市应当“配备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人员,查验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标识、标志或者产地证明、生产记录等。”
  “流通记录”让消费明明白白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而对农产品销售单位是否建立农产品流通记录没作规定。为了更好地实施水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在发生水产品质量问题时及时查清责任人并追回已售出的水产品,《办法(草案)》第十八条规定:“水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及超市应当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和水产品流通记录”,并明确规定水产品流通记录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产地、生产经营者名称和主要购买方等。

  【听证现场】
  百姓为“质量安全”献策

  4月18日下午,省海洋与渔业厅的会议室里气氛热烈,关于《办法(草案)》的立法听证会在这里举行。来自我省水产品养殖生产企业及养殖户代表,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协会代表,水产品批发市场及大型超市代表,水产品批发商及个体工商户代表,还有热衷于此项事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消费者代表共二十多人,对草案提出了各自的见解。
  防止“想卖就卖” 胡传喜 消费者
  建议在《办法(草案)》中增加“对水产品的养殖的场地、人员进行有效的登记管理,并且在显著地方挂有标识。”防止挖坑就养鱼、有鱼就卖鱼的现象发生。
  建议将“在禁止捕捞区,及无登记水域的水产品”列入“禁售范围”,防止某些人受利益驱使,不管什么水域,有鱼就捞,捞出就卖。
  普及初级检查 胡传喜 消费者
  胡传喜认为,自己和所有消费者一样,很在意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记得港台地区曾研究出一种试纸,消费者只要拿出一试,马上就能鉴别出水产品中是否含有福尔马林等防腐剂。如果我们的消费者也有这样的本事,那些黑心商家就要好好合计一下了。”因此,他建议能在《办法(草案)》中增加“普及快速的初级检查”的内容。
  实行追诉制度 赵青山 养殖户
  去年的“嗑药多宝鱼”事件让兴城的养殖户老赵损失不小,因此他提出必须实行水产品追诉制度,即责任到人,不能让“一条鱼搅得一锅腥”。老赵说,去年的“多宝鱼事件”就是因为没有明确的责任制度,致使很多无辜的养殖户遭受了巨大损失,“这样的事情不能再发生了!”
  丰富“水产品”内涵 宋玉萍 超市代表
  在草案中,对“水产品”的定义是“在渔业活动中获得的水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包括鱼、虾、蟹、贝、藻类及经过分拣、剥壳。清洗、切割、冷东、分级、分装等加工产品。”对此,宋玉萍建议在定义中增加“如鲜贝、鱼片、鱼干等干料调味这些水产加工品”,以便更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特别关注】
  渔药残留不容忽视

  在发言中,多位消费者代表表示他们“看广告,更看疗效”。其中一位代表就认为,制定《办法》是容易的,难就难在具体的执行上,由于我省是首次对水产品单独制定条例,不免在认识上、在执行上都要有一定的适应过程。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李秀林表示,将充分考虑和吸纳这些意见和建议,对《办法(草案)》做进一步完善。据了解,如果一切顺利,《办法(草案)》有望在今年6月底时颁布实施。
  在这次立法听证会上,来自大连水产学院、教授渔业法的刘新山副教授特别指出,《办法(草案)》中应增加关于“渔药残留”的条款。
  刘教授介绍,随着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养殖用药量迅速增加。由于长期以来管理滞后,养殖过程中滥用药物的现象比较普遍。虽然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量较低,但是通过食物链的长期富集,对人类健康却具有很大的危害。近年来,随着水产养殖规模的扩大和集约化程度的提高,养殖产量的不断增多,药物残留问题日益突出。
  据卫生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国家并不禁止在鱼类养殖过程中添加药品,但有严格的用量规定,而且在鱼上市前一个月不能再投药,让鱼经过自然净化后再上市。但接连出现的“嗑药多宝鱼”和“孔雀石绿”事件却仿佛在告诉我们,这项工作我们并没有做好。
  刘教授认为,不仅要在《办法(草案)》中加入有关“渔药残留”方面的条款,更应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规用药。各级渔业行政执法部门《办法(草案)》和有关规定,履行对水产养殖用药的监督检查和处罚职责;各地加强对养殖用药的检查,自觉抵制渔药残留超标和有违禁药物的水产品;加强队伍建设,重视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积极发挥其在水产养殖用药管理中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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