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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战一触即发 娃哈哈风险巨大

时间:2007/4/29 16:33:44 来源:法制日报

    一旦进入法律战,娃哈哈合资中方面临重大法律风险

    “最近,达能再次委托我们论证有关娃哈哈商标的法律问题。”

    4月24日,在北京一家知名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该公司的多名专业人士,正在逐条研读娃哈哈与达能的合同文本。

    虽然直到4月23日,达能集团在《致娃哈哈企业全体员工和经销商的公开信》中依然表示“达能集团始终希望与宗庆后先生协商,通过合理合法的经济方式解决(争端)。”但众多迹象表明,达能对“法律战”已进入实质准备阶段。

    法律大战一触即发

    根据记者掌握的合同材料,一旦进入法律战,娃哈哈合资中方面临重大法律风险

    4月9日,达能集团向合资公司董事长宗庆后发出通知,准备以合资公司的名义向非合资公司提起诉讼。“在通知发出起的30天内,如果他们不采取行动,我们将在30天后启动法律行动”。这是4月11日下午,达能亚太区总裁范易谋在媒体见面会上宣布的。

    人们可以将达能集团的上述行动理解为“以采取法律行动增加谈判砝码”,但是,不可忽视的是,此言既出,就意味着“法律大战”已经一触即发。

    为什么这样说呢?原来,达能提出的“30天行动期限”并非礼节性的宽限期,而是双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采取法律行动的前置条件。

    据此,开战的日期最早是5月9日。

    自4月2日,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向媒体披露“达能强购娃哈哈”后,记者注意到,众多媒体关于娃哈哈商标使用权以及并购冲突的背景报道,就像挤牙膏一样,零散而不完整。然后是各方人士根据这些报道作各种猜测和评析。情绪化占了上风,人们找出各种有利于合资中方的角度为民族品牌助势,将这场争执定义为“娃哈哈商标保护战”,较少听到“法言法语”。

    而根据记者掌握的合同材料,一旦进入法律战,娃哈哈合资中方面临重大法律风险。

    “娃哈哈”商标作价1亿元转让给合资公司

    其中5000万元作为中方的出资,另外5000万元由合资公司购买

    据记者调查,1996年合资时,“娃哈哈”商标的注册权利人是国有独资的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宗庆后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合资公司的全称是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娃哈哈商标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作价1亿元人民币。根据1996年2月9日的《合资经营合同》,娃哈哈集团向合资公司的注资包括5000万元无形资产,即娃哈哈商标价值的一半,娃哈哈商标价值的另外5000万元由合资公司出资购买。

    这样,娃哈哈系列商标的全部权利归入合资公司。

    上述合同1996年2月9日签订,2月17日获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2月18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营业执照。

    虽然合资合同约定由合资中方限期将娃哈哈商标权利人变更为合资公司,但变更事宜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如愿。

    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合资公司出具了第一份年度审计报告[普华审字(98)第219号],记载:将注册商标办理到本公司名下的手续正在办理中,商标仍注册在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名下。

    宗庆后这样对媒体说:“当时对方提出娃哈哈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我们感觉是娃哈哈转让到娃哈哈。娃哈哈是一个合资公司,我们还占了大股,所以感觉也没有问题。”

    从《商标转让协议》到《商标使用合同》

    娃哈哈集团同意向合资公司提供一个专有的不可撤消的权利和商标使用许可,直到商标转让协议被批准

    据记者调查,1996年2月18日,合资公司获颁省工商局的营业执照。第二天,即2月19日,合资公司与娃哈哈集团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

    该协议重新描述了娃哈哈商标作价1亿元以及其中5000万元作为中方注资、另外5000万元由合资公司购买。协议约定,娃哈哈集团除了可以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娃哈哈字样外,不得在产品中使用娃哈哈商标。“不得将任何商标或其中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转让予第三方,亦不得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商标或拥有其中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

    该协议封死了合资公司中方对娃哈哈系列商标的权益主张,只允许娃哈哈集团等3家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娃哈哈字号。

    “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与《合资经营合同》是一致的,签订该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配合办理转让手续。”达能委托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解释。

    《商标转让协议》签订后,转让手续一直没有办下来。

    为了履行《合资经营合同》,不影响合资公司对娃哈哈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三年后的1999年5月18日,合资公司与娃哈哈集团又签订了《商标使用合同》。约定:娃哈哈集团同意向合资公司提供一个专有和不可撤消的权利和商标使用许可,在合同期限内用以制造和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产品,包括使用“娃哈哈”字样作为商号和公司名称的一部分的权利,根据《合资经营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合资公司应有权把商标使用许可只授予给娃哈哈合营企业。(万学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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