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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建议

时间:2007/3/6 8:50:53 来源:大连日报

    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于3月3日在北京隆重开幕,我市的5位全国政协委员带着反映社情民意的提案出席了会议。去年市政协向市民征集的892条提案线索,其中有273条市民提案线索转化为126件提案。全国政协委员林庆民、贺旻、韩伟选取3件超出本市职权范围的一些重大问题线索,通过深入调研,充实内容,完善建议,将其转化为提交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的提案。这是我市有史以来首次将市民的提案带到全国两会。本报现转发这3件提案。

    苏丹红这种较陌生的致癌化学制剂,这几年却令人耳熟能详,从辣椒制品,到红心鸭蛋,甚至唇膏、口红,均有苏丹红的影子,食品质量问题已经使人谈食色变。大连市曾经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搞过抽样调查,结果显示,95%的调查对象对现在的食品安全状况不信任或表示担忧。这么大的不信任比例,说明食品、药品安全引发了社会的诚信危机和道德失范。

    2004年9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要求“按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在全面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起步阶段,实行这种综合监管与具体监管相结合的体制模式,对食品安全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食品监管工作的深入,体制上不利于监管的问题开始显露,从根本上制约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和保障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国家的《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于1995年,十余年时间食品安全以及监管发生了重大变化,而《食品卫生法》的许多条款、章节和相关内容,已经不能适应食品安全监管形势的需要,很难起到“基本法”的作用。这期间,各级政府又制定出台了许多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规章,而这些法规、规章大多是为规范食品卫生某个环节和领域里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行为的“部门法”,这些部门法与基本法之间衔接性差,有的互相“不说话”,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许多漏洞和互相牵扯的地方,从总体上弱化了法律规章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刚性力度,也使得具体工作部门不好操作。

    二是监管部门职能交叉。从地方来看,有八九个政府职能部门参与食品监督工作,各有各的职责,显示了对这项工作的重视。但是,这么多职能部门参与食品监管工作,又很难理顺相互间的关系,谁都管又谁都不管,或者不能有效实施管理,造成资源分散,难以形成管理合力。

    三是监管机构权责分离。现在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食品安全的牵头部门,只能承担食品安全的责任,没有相关的行政处罚权,权责不一致,直接导致监管乏力。由于主管职能部门没有相应的处罚权,本身感到说话不硬,腰杆不硬,也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即使管也是点到为止,有时甚至是象征性的。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当务之急,是调整理顺监管体制,这是治本之策的中心环节,就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尽快修改法律。针对食品卫生安全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状况,健全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四个层面:一是对1995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卫生法》进行修改,国务院2004年9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应在修改后,与新修订的《食品卫生法》相衔接,特别是有关管理体制方面的内容要保持一致,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二是统一制定发布食品卫生安全标准、食品行业市场准入等制度。国家应强制实行有利于保证食品安全的认证,要求企业必须通过认证,产品才能上市。三是提高违法成本。应通过建立完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和信用制度,跟踪监督厂商,将不合格的企业淘汰出局。四是对各级政府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于不适用、不利于监管工作的规章制度应予以废止。

    第二,实行集中监管。要尽快改变食品安全监管多元主体、政出多家、各自为政、多头执法的状况,应确立一个监管部门,全权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整合人才资源,在机构编制、人员配备等方面予以保障;要明确承担职能,对于原来分散在其他部门的职能实行剥离,划归到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同时,食品安全的监管涉及面宽,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需要各有关方面的协助配合。要坚持集中监管与齐抓共管的统一,形成主管部门全力抓、有关部门协助抓的良好局面。但集中监管是基础和前提。

    第三,切实统一责权。责权统一是提高行政效率的一个基本规则。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必须赋予其行政处罚权,使之能有职有权地履行好肩负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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