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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两告“十三香”

时间:2007/2/16 10:33:29 来源:江苏法制报
      吴兵在南京商圈里很有名气,近几年他分别打了数起官司,辗转几家法院,分别将某知名书店、某知名超市等商家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为名,推上被告席,因此,他又有南京的“王海”之称。2006年初,吴兵又将大名鼎鼎的“王守义十三香”推上了被告席,并将销售此产品的好又多超市一同列为被告。理由是两被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
职业打假人:
调料怎么加了药?
     2004年6月18日,吴兵来到广鼎公司(即栖霞区好又多超市),在这家超市的调味品销售区,购买了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三香公司)所生产的“王守义包子、饺子调料”等十几种调味品,合计43.4元。吴兵在购买这些调料后,发现上述产品包装的配料表中都列有“西洋参、熟地、五味子、党参”等药物中的一种或几种,后吴兵从网上获悉,在食品中添加药物属食品卫生法所命令禁止的经营行为。在获知相关信息后,2005年6月16日,吴兵向南京市栖霞区卫生局申诉举报广鼎公司,要求行政部门对其进行依法查处。后栖霞区卫生局做出对广鼎公司罚款1000元、同时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事情本该就此告一段落,可却又偏偏从终点回到了起点。就在两年后的2006年3月,吴兵将十三香公司和广鼎公司一同告上了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在起诉状中,吴兵认为,十三香公司生产的王守义包子、饺子调料等多种调味品是假冒伪劣商品,这些商品经广鼎公司销售,已对他实施了欺诈行为。吴兵要求被告广鼎公司先行返还43.4元,惩罚性赔偿43.4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邮资8.9元,交通费12元;同时他还要求十三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商家:
原告就是滥用诉权
     2006年7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广鼎公司称,原告吴兵曾在2004年以王守义调味品加药品为由,向江都市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后十三香公司与吴兵达了和解协议,并已给其补偿。吴兵不应就同一事由主张相同的诉讼请求,他的这一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滥用诉权以追求非法目的。他们还认为,根据《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在食品卫生法生效以前,传统上把药物作为添加剂成分加入,不宣传疗效并有30年以上连续生产历史的定性包装食品品种,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卫生部备案,可以销售,销售地区不限。”为此,他们拿出了2004年12月河南省卫生厅食品评审委员会颁布的《河南省卫生厅食品评审意见》,该《意见》注明了“经评审,该产品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结论,他们还拿出《河南省卫生厅关于王守义十三香使用木香、荜拨、山奈的批复》,批复中明确指出“王守义十三香作为调味品,使用地域广、时间长,早已为广大消费者所接受,其中加入的木香、荜拨、山奈可视为传统食品,应按照普通食品调味品进行管理”,被告认为,王守义十三香使用“木香、荜拔、山奈”等原料并不违法,该产品早已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栖霞区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效力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其中关于十三香产品成分违法的认定应属无效。广鼎公司的行为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要求“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此外,原告并非普通消费者,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十三香公司则辩称,原告与该公司已就“十三香”调味料所引起的问题签订过合法有效的民事协议,双方已按协议履行完毕。原告的行为实属滥用诉权,为的是追求非法目的。被告并没有实施过任何欺诈原告的行为。被告生产的产品也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害,产品成分并不违反规定,且原告是职业打假人,本案并不适用消法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不够成欺诈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吴兵有权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购买商品,且在其消费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两被告辩称原告系职业打假人,不是普通消费者,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意见,无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至于两被告认为十三香公司已在另一件十三香调味品引起的诉讼中对原告作出补偿,原告此次诉讼属滥用诉权。法院认为,两被告的辩解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关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王守义十三香”系列调味品的配料中含有荜拨、西洋参……等中药材料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法院认为,这应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认定,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查范围。至于原告吴兵认为两被告销售、生产掺入药物的调味品是欺诈行为,法院认为,“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的外包装上均明确标示了配料中分别含有“荜拨、西洋参、高丽参、熟地、五味子、党参、木香”等中药的一种或几种,不存在虚构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不构成欺诈,故对吴兵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06年10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驳回了原告吴兵的诉讼请求。
吴兵不服上诉,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陈坚)(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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