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4日,高先生和朋友到昆明荔源快餐店就餐,因他们携带饮料,快餐店按每人5元收取了15元的酒水服务费。双方发生纠纷,高先生诉诸法院要求对方归还酒水服务费15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4.8元。昆明市五华区法院一审判快餐店返还原告酒水服务费15元,驳回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荔源快餐店不服并上诉,认为餐厅内有禁止顾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在先。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快餐店收取酒水服务费属于强迫交易,其店堂告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效力,无论消费者是否看到了该告示均对消费者无法律约束力。最后,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0元由荔源快餐店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