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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上报食品安全事故将被追究

时间:2006/11/15 9:49:30 来源:新华日报 李宗长
      日前,省工商局制定出台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对应当公示、上报或者通报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不及时公示或者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将被追究。

  《办法》规定,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将被追究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制度、规定不健全,食品准入、交易、退市和其他食品经营行为管理等执法监管不到位,把关不严或者未及时作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二)对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未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送;对应当进行应急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没有及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提前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对按照规定应当公示、上报或者通报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不及时公示或者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或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处置不当、工作不力的。对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食品经营者登记注册工作中审核不严,对不符合登记注册条件的食品经营者予以登记注册的,或者违反登记注册规定的;在食品监督检查、食品违法违章案件查处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法不严或者执法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错案的。(四)有其他徇私枉法、包庇纵容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所)执法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追究其岗位监管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追究相关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指导监督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所)的领导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追究其领导责任。同时,根据过错程度、具体情节和后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构成违纪的,依照《公务员法》和有关纪律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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