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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肉品售“品牌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时间:2006/10/26 14:31:50 来源:慧聪网

    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为广大消费者所关注,不时发生的肉品安全问题自然成了全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政府面临着严峻的肉品安全问题。为此,一些地方的政府出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肉品安全角度的考虑,实行肉品销售“品牌制”的管理模式。相对而言,肉品实行“品牌制”销售后,使消费者能按照自己对“品牌肉”的信任程度有选择地购买肉品,也有利于肉品“品牌”商提高品牌意识,加强对“品牌肉”安全、卫生质量方面的管理。总的来说实行肉品“品牌”销售制度,有利于肉品安全性和卫生质量的提高,有其积极作用的一面。而问题的另一方面是随着“品牌制”销售的推出,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在运作过程中不断地进行改进和提高,才能赋予“品牌肉”更强的生命力而为广大消费者所自然接受,真正起到“品牌肉”所应有的品牌效应。笔者以为当前一些地方的“品牌肉”销售模式中,以下几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提高。

    政府在推行“品牌肉”销售工作中的角色错位一些地方的政府为了提高肉品安全性,规定所有肉品一律凭“品牌”才能上市销售,否则无法获得在市场销售的“准入”资格,而同样经过政府定点的屠宰场屠宰,也经检疫检验合格的“非品牌肉”被剥夺了销售资格。此举的初衷是为了将肉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从总体上加以提高,其目的无可非议。但是肉品作为比较特殊的商品,其内在质量涉及从养殖到销售的多个环节,其间管理模式也各不相同,所以其质量也就并非只要是“品牌肉”就会完全相同,客观上各“品牌肉”之间也会存在质量差异,也曾有过品牌肉发生安全事故的事例。因此一律实行肉品“品牌”销售制度并非等于肉品得到了安全保障。所以政府不应强制推行“品牌制”销售,而是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饲养、收购、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加强安全性监控,同时对具有一定规模和经济实力的龙头企业,引导和扶持其进入品牌销售的轨道,通过这样的示范和比较,使消费者感觉到“品牌肉”的安全、放心而产生品牌效应,再吸引其他品牌的加入,以充分体现“品牌肉”的优势效应。所以说“品牌肉”是以其安全、放心的优势在市场竞争中逐步为广大消费者接受,这样才会有较强的生命力,而并非简单地靠一个行政命令、一项强制措施就能解决得了的。

    “品牌肉”供应商的操作不规范由于一些地方“品牌肉”销售呈“一刀切”的办法,即凡上市销售的肉品必须是某一品牌,否则就不得上市销售。因此销售商纷纷冠以“某某品牌肉”的品牌名称上市销售,而其安全性仅靠政府有限的监督检测手段,此时肉品的安全性是得不到根本保障的。肉品安全的关键不是冠以什么品牌,而是靠从饲养、收购、加工、销售等环节的严密监控,肉品的品牌商应该有自己的养殖基地或者是公司加农户紧密型的合作社之类企业的养殖基地,要有安全的肉首先要有安全的猪。有些品牌商处于“无米之炊”状态,没有自己的养殖基地及固定的生猪来源,依靠不固定的随处收购获得生猪来源。如同一批生猪分别由数个品牌商收购,则由谁收购的就被冠以谁的品牌肉,此时的品牌就谈不上品牌特色和很难有安全保障可言。一些品牌商也没有自己的直销店和连锁店,仅靠招聘散在的零售肉商到自己的旗下为其销售品牌肉,“品牌肉”呈肉商挂靠品牌商的形式销售。品牌商为尽量增加本品牌肉的销售数量,在品牌商之间争夺肉商,只要肉商能销售本品牌肉的,就多多益善而良莠不分,此时品牌肉的安全和声誉就如履薄冰而无法保障。品牌重在声誉,声誉重在质量,而安全为质量之首。因此品牌商应建立或拥有自己的养殖基地而做到生猪来源清晰,对肉品实行专卖店、连锁店的方式经营,以确保安全为前提,逐步扩大规模,方能真正体现出品牌效应而最终获得经济效益。

    肉商的无奈和违规现象由于一律实行“品牌制”销售,从某个角度看似乎带有垄断的性质,所以每个肉商必须选择一个品牌肉商挂靠经营,肉商的自由经营范围缩小了,选择经营肉品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从这个角度看,肉商是无奈的,在被动地选择自己所经营的“品牌肉”。正因为如此,肉商的“品牌”意识是淡漠的,也不可能有积极主动维护“品牌肉”声誉的意识。从实际情况看,有的肉商为利益所驱使,出现“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即:明的是经营“品牌肉”,暗地里将非品牌肉、未经检疫的不合格肉及有害肉品混入“品牌肉”中销售而造成安全事故,除非查获确凿证据,否则肉商将责任一概推向“品牌肉”而产生极坏影响。同时,在发生肉品安全事故后,使得有关部门很难确认事故的责任者,甚为棘手,既无法对责任者给予应有的惩处,也无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品牌销售不搞“一刀切”,而是在政府的引导下逐步推进,让肉商在品牌与非品牌之间有自由选择的余地,但此时必须明确所销售的肉品安全应由“销售环节”负责制,即参照一般商店销售商品时的“谁销售谁负责”的责任模式,这可能是改变目前品牌销售中被动状况的一项有效举措。

    消费者无所适从维权困难由于市场上全部是品牌肉销售,消费者一般也不了解品牌肉的特色,也就无所适从很难选择,品牌还未成为消费者心目中认可的商品,故只能作随意性的选择,这样品牌的真正意义也就不大。推出“品牌肉”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向消费者展示自己品牌的特色,包括对肉品的安全性作出承诺,品牌肉品的安全性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但目前一些地方品牌销售制还存有不少问题,所以品牌肉也时有安全事故发生。消费者一旦权益受损,首先会投诉肉商,而肉商很自然会把责任推向“品牌商”,品牌商客观上也很难确认是否本品牌的责任,就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使职能部门有时也难以确认责任,此时消费者的维权甚为困难。因此应该给予肉商充分的经营肉品选择权,在此基础上肉商必须对销售的肉品负第一责任,即一旦消费者的权益受损,肉商首先承担责任,使消费者受损的权益能及时、方便地获得维护,以充分体现维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的宗旨。其次是肉商与品牌商之间区分责任,难以明确责任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不利于生产流通“一刀切”的品牌销售模式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从生产到流通环节的畅通,与现今提倡的“产销直接见面”的流通模式存有一定的距离。由于“一刀切”的品牌销售制,导致非品牌肉类被拒之门外,即使是经政府定点屠宰场屠宰、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也不能销售,导致原先一些专业养殖户、养殖大户的产销直供模式被中断,养殖户如需继续经营肉类,则须将生猪出售给品牌商,再向品牌商回购肉品,此举既增加了流通环节,又减少了养殖户的经济收入,也失去了“产销直接见面”的销售优势,不利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政策的落实和施行。因此,政府可以对一些较好的销售模式进行引导和提倡,而不是强制推出“一刀切”的销售模式,特别是要继续鼓励和提倡产销直供的经营模式,只要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存在多种销售模式,通过市场运作,消费者自然会作出选择,把肉品销售模式的评判权交给消费者,由“上帝”评判分说,才是对待肉品销售模式的一种应有的科学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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