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工商管理部门查出的不合格食品必须退市,与退市的不安全食品属于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种、不同批次的食品也必须有相应的检验合格报告才能销售,否则也要下架。福建工商局近日出台《不安全食品退市工作暂行办法》,对不安全食品实行"连坐"管理。
根据该办法,对于已售出的不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报告辖区工商所,并在新闻媒体公告,或在经营场所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醒目告示、告知召回食品名称、品种、规格、批号、上市时间等内容,告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召回和销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该办法规定,经营者在接到不安全食品的退市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将不安全食品下架、集中保管,并在1小时内向发出下架通知的工商机关反馈情况,同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不安全食品的退市通知后,必须在3小时内采取责令立即停止销售、登记封存、查封、扣留等适当、有效的市场控制与强制退市措施,并依法组织查处。
鉴于不安全食品反映出生产企业存在质量控制方面的不可靠性,工商部门在执法时,还将要求经营者提交与退市的不安全食品属于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种、不同批次的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未能提交的不得销售。记者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