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今天发布2005年第48号公告,公布了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
根据初裁决定,自2005年8月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25%-144%)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
的保证金。
商务部称,本次调查是应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进行的,于2004年11月12日立案,开始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调查。正常情况下本次反倾销调查应在一年内结束,如情况特殊可延长半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