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监管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应当是节约行政成本(这里是指总成本及长期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优化监管资源及检测检验资源的配置,它也应作为人们呼吁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原则。
一、正确处理降低改革成本与降低行政成本的关系。目前我国采用分段监管的改革方式,表面上看改革成本很低,但从长远观察则可能造成行政成本的大幅增加。因此,笔者建议,应当以降低行政总成本和长期成本为目标,一步到位、少走弯路。
二、立足于提高行政效率,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监管部门愈多,层次愈多,监管效率愈低。最为明显的例子是小作坊,他们边生产边出售,工商也能管、质检也可管。这类问题既可能造成重复监管也可能造成漏管。分段监管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三、大力推进酒类产品检测检验资源的再分配和社会化。首先是要搞好酒类产品检测检验资源的适度集中;再是大力推进酒类产品检测检验机构的社会化。
四、两点建议。
一是监管权相对集中,减少监管环节。组建独立的酒类监管部门,增强监管力量。建议除酿酒原料生产环节由农业部门监管外,酒类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全部由独立的酒类监管部门承担,原来拥有酒类监管权部门的相关人员、设施、设备一次性全部或部分划转,不足人员可向社会招聘,也可在现有行政事业单位调剂,不足的设施、设备由国家财政拨付专项资金解决。现在全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都有酒类管理机构,而且有着多年的管理经验,完全可以将分段管理酒类的其它部门的管理权全部移交,实现统一管理。
二是酒类检测检验资源随着监管权转移。酒类检测检验所需的人才、设施、设备与现在存在的其它食品检测基本相同,共性较多。因此将现在的食品检验机构整合成酒类食品综合检验机构,无论从科学技术的角度还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讲都是最正确的选择。同时,在严格标准的前提下,可引导社会力量创建酒类食品检测检验机构,对具备相关资质的,国家应承认其检测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