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将被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烟台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于近日出台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如此规定。
烟台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强调,以下问题将被追究责任:发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不履行法定追究职责;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各环节,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对食品安全工作不负责,致使食品安全有重大疏漏;由于监管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