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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红”不是食品添加剂

时间:2005/3/12 10:20:16 来源:潇湘晨报

-——质监专家表示:企业违规使用甚少,市民不必恐慌


  “请问我已经吃了‘坛坛乡’怎么办?”“我最近购买了某品牌的葡萄酒,其颜色非常的红,倒在酒杯里都把酒杯给染红了,是不是也有‘苏丹红’?”

  3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全面清查“苏丹红”;3月11日,省工商局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大商场、商店、超市将涉嫌含有“苏丹红IV”的“坛坛乡”风味辣椒萝卜紧急下柜。一时之间,“苏丹红”引起市民高度关注:什么是苏丹红,它对人体究竟有什么危害……从昨日上午开始,晨报的“苏丹红”热线就辣得烫手,省质监局总工程师江涛、法规处副处长杨沙一直忙个不停。

  “苏丹红”属于染色剂

  “‘苏丹红’是不是食品添加剂?如果证实致癌,为什么亨氏等国际品牌都在食品之中添加了‘苏丹红’呢?”广大市民在昨日的热线中对于由“苏丹红”事件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甚为关心。

  杨沙介绍,“苏丹红”不是食品添加剂,而是一种化学染色剂,它的化学成份是一种叫萘的化合物,也是一种人造化学制剂。苏丹红属于偶氮类化工染色剂,主要用于溶剂、蜡、汽油的增色和鞋、地板等的增光。

  据称,我国对于食品添加剂有着严格的审批制度,我国从未批准将“苏丹红”染剂用于食品生产,此次的“苏丹红”事件类似于“吊白块”、“瘦肉精”,都是食品生产企业违规在食品中加入非法添加物。

  “胭脂红”、“落日黄”等与“苏丹红”有何区别?质监专家表示,它们与“苏丹红”的性质有着本质区别,前两者都是列入国家目录的食品添加剂,可在部分食品中使用,但国家有严格的限量规定,严禁超量使用。在标准范围之内使用食品添加剂,没有安全问题。

  此次发现的“苏丹红四号”与“苏丹红一号”主体结构相同,均有致癌性,但存在个别差别,因此将它们标为一号与四号。

  建议经常食用者检查肝部

  “我已经吃了‘坛坛乡’怎么办?会不会对身体有影响……”昨日一大早,周女士等就开始致电本报热线。下午质监专家还没坐稳,就有数十名消费者打进电话称,他们均吃过“坛坛乡”风味辣椒萝卜,担心是否会对身体不利。

  研究表明,“苏丹红一号”具有致癌性,会导致鼠类患癌,它在人类肝细胞研究中也显现出可能致癌的特性。由于这种被当成食用色素的染色剂只会缓慢影响食用者的健康,并不会快速致病,因此隐蔽性很强。

  江涛、杨沙表示,目前我国违规添加“苏丹红”的食品非常少,市民不必为此感到恐慌。长期食用含“苏丹红”的食品,可能会使肝部DNA结构变化,导致肝部病症。因此建议经常食用“问题辣酱”的消费者进行肝部检查。

  “苏丹红”为何盯上辣椒酱

  此次亨氏部分辣酱产品中被查出含有“苏丹红一号”。国家工商总局追根溯源发现,作为亨氏公司的原料供应商,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就是“源头”。目前,我国还只在辣椒酱、辣椒油等产品之中,发现有企业违规使用“苏丹红”。

  昨日,相当多的市民咨询质监专家:为何“苏丹红”盯上了辣椒酱?

  质监专家表示:企业违规使用“苏丹红”,就是为了让辣椒酱保持“青春”,在食品中起到增色的作用。尤其是辣椒酱这类产品,如果时间长了很容易变色,影响外观,违规添加“苏丹红”之后可以长时间保持“青春”。

  据称,除了将涉嫌使用“苏丹红”的辣椒产品清理下柜以外,工商、质监等部门还将加大对其他品牌生产的辣椒酱、辣椒油的检测,保证市民食品安全。

  问题食品一律责令召回

  “我家里还有好几瓶没吃完的‘坛坛乡’怎么处理?”昨日,数十位消费者均向质监专家提出了相关问题。

  江涛回复,自长沙坛坛香调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坛坛乡”牌风味辣椒萝卜被发现含有“苏丹红IV”后,省质监局立即调派执法人员到该厂进行执法检查,查封该产品,并对该厂其他系列产品进行抽检,一旦发现这个牌子的其他产品含有“苏丹红IV”,便会立即向社会公示。如果消费者家里还有没有吃完的“坛坛乡”牌风味辣椒萝卜,应立即停用,同时可凭小票到商家退货。如果检测发现“坛坛乡”其他产品含有“苏丹红”,同样可向商家退货。

  还有一位消费者打入热线咨询,她购买了某品牌的葡萄酒,其颜色非常红,倒在酒杯里都把酒杯染红了,不知是不是含有“苏丹红”。对此,杨沙表示,这种现象值得关注,质监局将对该品牌的葡萄酒进行抽检。


 消费者要有证据意识

  消费者杨先生称,他吃国家工商总局曝光的一种辣椒萝卜已有近10年的历史,虽然现在身体没有出现不适症状,但以后若出现状况怎么办?怎样给自己维权?

  “这的确是一个很普遍的问题,许多产品或多或少均存在一定的质量或安全缺陷,消费者在短期食用或短期使用时,身体均不会出现症状,但这是一种潜在的隐患,消费者需要有证据意识。”杨沙说,如果消费者钟爱某种产品或某种食品且长时间使用或食用,一定要保留票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后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质监专家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有证据意识,一旦出现什么问题,维权要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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