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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葡萄酒商标纠纷调查

时间:2005/3/4 9:20:30 来源:南方都市报

    日前,中粮集团专门就“长城”商标纠纷案向本报发来一封《声明》,该《声明》称:中粮集团早在1974年就合法注册了“长城”葡萄酒商标并连续使用至今,是“长城”葡萄酒商标的惟一合法拥有者和使用者。法院最快将在3月份公布审判结果,在案件审理阶段,任何当事人对本案过多的评论甚至炒作都是不恰当的行为。
 
中粮索赔1亿元

    中粮集团向本报透露了这起案件的原委。该集团称,“长城”商标被侵权是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的。他们当时在华东、华南、西南等市场发现一标称“嘉裕长城”的葡萄酒,其包装瓶上印制的图案与中粮合法注册的“长城”(图形商标)极为相近。中粮集团盛怒之下将两个侵权者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中粮集团在给本报的《声明》中称,其下属公司在1974年就获得了长城文字和图形商标的注册,并已连续使用长达十几年,现在,“长城”已成为国产葡萄酒第一品牌。2004年11月,“长城、GREATWALL及图形”被国家工商总局正式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嘉裕长城”能在部分市场实现销售较大增长,正是利用中粮的名气建立了销售网络,是搭了名牌顺风车的结果。

    中粮集团还称,两被告使用的标记在消费者中和市场上造成了严重混淆,给中粮集团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此2003年4月,中粮集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原告经济损失1亿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0万元。

被告自称受法律保护

    不过,两被告对于中粮集团的起诉感到特别委屈。他们拿出了上万字的答辩意见,欲在法庭上为自己辩白。

    两被告称,1999年5月21日,他们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嘉裕长城及图”的商标权,国家商标局受理了他们的申请。2001年通过初审,并向社会进行3个月的公告。就在3个月公告期的最后一天,中粮集团对被告申请注册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提出异议,致使国家商标局至今还未对是否准予注册“嘉裕长城及图”的商标给出答复。在国家未答复之前,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使用该商标。同时,由于中粮集团的长城图形商标取得时间在2003年,而嘉裕长城商品包装图案已于2001年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按法律他们享有使用在先权利。

    另外,北京嘉裕的代理律师甄庆贵称,他们使用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与中粮长城的有明显区别,“嘉裕长城”文字外还叠印着长城的城垛子,而中粮集团的“长城牌”商标则是由一小段长城图案,加上“长城”两个字的中文文字和英文构成,因此,不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也不构成对中粮公司“长城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两被告还认为,中粮集团存在对其注册商标不规范和长期不使用的问题。他们称,中粮集团曾经注册了两个长城商标。1974年注册的“长城牌”商标包括葡萄酒产品,但是这个商标中粮集团在近三年的葡萄酒生产和销售中没有使用。按照有关规定,连续3年不曾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注销,所以他们向商标局提出注销中粮集团的“长城牌商标”。2000年中粮集团又取得了另一个长城商标,但是这个商标并不包括葡萄酒产品,所以与嘉裕长城的葡萄酒商标并不矛盾。

原被告曾是一家人

    据中粮集团透露,两被告原来是自己的代理经销商。而且两被告企业法人为同一自然人,其中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从1991年就开始经销长城葡萄酒,双方一直保持10多年良好的业务往来。

    为什么多年的合作伙伴最终对簿公堂?原来,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过了纠纷。中粮称,被告方在合作中曾多次欠款,最高曾欠下货款500多万元。但对于中粮的说法,嘉裕长城反驳称,中粮沙城长城擅自更改签订的合同条款,致使其经销范围不断缩小。

    对于双方的辩解,法院在2月18日已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建议当事人双方进行和解。但中粮集团称,如果要和解,其前提是被告承认并停止侵权,并赔偿1亿元损失费,而这相当于两被告一年的总销售额。本报记者杨彩芳

两方说法

原告:中粮集团

被告: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我们已使用“长城”商标十余年

    我们1974年就获得了长城文字和图形商标的注册,并已连续使用长达十几年,现在,“长城”已成为国产葡萄酒第一品牌。2004年11月,“长城、GREATWALL及图形”被国家工商总局正式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嘉裕长城”注册申请已被受理

    我们于1999年5月21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嘉裕长城及图”的商标权,只是由于中粮集团提出异议,至今还未获答复。但可以使用该商标。同时,由于中粮集团的长城图形商标取得时间在2003年,而嘉裕长城商品包装图案已于2001年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按理我们反而享有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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