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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太阳”酒商标纷争未了

时间:2005/3/1 9:14:19 来源:大众日报

    山东祥酒厂以对本厂“红太阳”系列商标侵权为由,将湖南浏阳河实业有限公司和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济宁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侵权,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06.98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8日上午,这起山东省目前标的额最大的商标侵权案在省高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山东祥酒厂于1993年开发“红太阳”系列白酒,并先后申请注册了“东方红太阳”、“红太阳”、“韶山红太阳”、“金山红太阳”等十几枚“红太阳”系列商标。2001年4月5日、2002年1月16日,湖南浏阳河实业公司两次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注册“浏阳河红太阳”商标,遭到山东祥酒厂的异议,没有注册成功。2002年9月27日,山东祥酒厂与浏阳河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同意浏阳河公司在其指定的五粮液公司生产的、由浏阳河公司独家经销的白酒上使用“红太阳”注册商标。
 
    合同生效后,浏阳河公司将原告商标搁置不用,开发了“浏阳河红太阳”系列酒,标注的是自己的“浏阳河”商标,并授权五粮液公司生产,自己独家经销,2002年10月起陆续上市。

    山东祥酒厂发现浏阳河公司未按许可合同约定使用其“红太阳”注册商标后,曾多次函告对方要求必须改正以上行为,但浏阳河公司未改变其作法。2004年11月,济宁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浏阳河公司和五粮液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红太阳”字样的白酒,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06.98万元。

    接到判决后,浏阳河公司和五粮液公司不服,认为把“红太阳”商标作为装潢使用已经过山东祥酒厂许可,并不违法,其行为并未侵犯对方的商标权,遂提起上诉。

(田可新 张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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