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日前出台。
办法规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50万元至5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的,首期出资额须分别达到注册资本的25%和45%以上,在3年内分期到位;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自有或通过委托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等。申请人经审核合格,凭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办法还规定,被举报有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