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写进来 今天又删除
在全国最早把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写进地方法规的辽宁,如今在省人大最近通过的新法规中,又把它删掉了。尽管这个条款如今已经是国际惯例。
这个条款,老百姓叫“无理由退货”,法律上称“无因退货”;这个5月29日通过的新法规,是《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将于8月1日起实施。为了这个变动,辽宁省人大“开门立法”,召开了听证会,各方代表进行了3个半小时的激辩。
为什么新法规删除了这条?这对消费者有什么影响?如今,法规已通过,议论还在继续。
在1996年辽宁省人大通过的《规定》中,“无因退货”被正式写入,这是个全国第一。此次听证的法规草案中,也再次保留。据说,委员们在最后审议中,看法也不一致。
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鸿图解释说,《消法》和相关法律中都没有“无因退货”的规定。如果是赋予消费者在经营者没有过错的前提下,享有无条件、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对经营者不公平。其次,对退货的规定难以作出准确和可操作的表述,实践中会有不同的认识。如果立法又不能完全执行,将损害地方立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有分析认为,对这个内容不作规定,并不意味着对这一行为的禁止。经营者仍然可以实行退货,“不规定”不会侵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辽宁省消费者协会冯安祥副会长认为,确定“无因退货”这一内容有必要。他说,由于消费者对有些商品缺乏了解,可能会误购或错购,这种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结果,应当允许消费者有反悔的机会。他认为“无因退货”不涵盖所有商品。如食品、药品、化妆品以及有明确购买协议的汽车、房地产等特殊商品,是不可“无因退货”的。这样就兼顾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的利益。
曾参加听证会的沈阳市铁西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胡佳认为,自由退货已是国际惯例,无论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已经习以为常。目前国内也有许多商家提出“不满意就退货”的口号,可以说是市场发展的趋势。
记者走访了几个商家,“无因退货”被删除并没有改变他们的做法。在沈阳一家大型商场,明显的位置都挂有“购物30天内免费退换”的告示。该商场一位管理人员说,我们不会因为新法规出台而取消原有的承诺。这是一种促销手段,也是竞争的需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消费者反应不一。外企职员李小姐说:“毕竟退一次货也得折腾一回,万一为一件东西惹一肚子气也不值。”高先生说,作为一个成熟的消费者,也不会去占商家的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