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343件,共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282件。昨天通报的八大典型案例为:
一、(美国)可口可乐公司诉广州粤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见本版专文报道)
二、(荷兰)喜力啤酒责任有限公司诉沈观泰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是“喜力”中文商标和“HEINEKEN”外文商标注册人,同时,原告也是喜力啤酒瓶贴标识的著作权人。被告将其它品牌的啤酒装入回收的旧喜力啤酒瓶子,贴上喜力啤酒瓶贴标识销售。法院认为,被告已构成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
另外,在本案判决前,被告已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三、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天河惠万家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赤岗分店、广州市天河惠万家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是“金利来”、“goldlion”等注册商标在内地的独家许可的被许可人。法院认为,第一被告销售含有“金利来”、“goldlion”等注册商标的衬衫,并未能就其商品的合法来源和提供者进行证明,侵犯了原告在中国内地对上述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许可权。法院一审判决,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不足部分由第二被告承担。此案正在二审。
四、毕践新诉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深圳市先科娱乐传播有限公司和广东省新华书店电子音像发行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于1989年创作并发表作品《十里墩》歌曲。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此作品进行录音、录像,并将该作品收录在其出版的OK王特辑中。第三被告销售了上述产品,但已停止发行上述产品。
法院认为,第一、第二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被告新华书店电子音像公司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作品的发行权。判决第一、第二被告停止复制、发行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0元。
五、李宪奎诉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是“挡土墙的成形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发的“珠江新城金融商务楼”工程的基坑支护工程中,使用该专利方法进行设计和施工。
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行为,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60000元。二审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侵犯,并赔偿原告人民币40000元。
六、鹤山银雨灯饰有限公司诉东莞市勤上企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是“一种新型彩色美耐灯”实用新型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被告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了侵权产品。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销毁侵权产品,赔偿原告人民币200000元。此案正在二审。
七、乔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东莞市江顺箱包袋配件厂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是“行李箱握把拉杆座体(六之一)”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了“H-2-12D”的行李箱拉杆产品。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销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库存的侵权产品;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0元及原告的调查取证费人民币2475元。此案正在二审。
八、广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诉惠州市康利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郭小铭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
原告是“康师傅冰红茶”系列产品在华南地区的生产、经销商。第一被告在后生产、销售了康利“冰红茶”产品,第二被告销售了康利“冰红茶”产品。被告生产、销售的康利“冰红茶”产品所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与原告的产品极为近似。
法院认为,被告在其后使用的“康利”冰红茶产品包装瓶的瓶贴,与原告“康师傅冰红茶”相近,容易使购买者将被告康利公司的上述商品误认为是原告的上述知名产品,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第一被告立即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赔偿原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第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赔偿原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0元。
(记者孙璇,通讯员邱创泓、陈信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