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美国先后对我国启动6起337条款调查,几十家企业被指控侵犯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涉案产品包括农用拖拉机及割草机、农用车、伟哥成分、无汞碱性电池等。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启动的337条款调查成立,不仅是出口商的产品将被长期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还会牵涉到相关的企业、承包商、下游产品和二级产品,给相关行业造成沉重打击。以我国电池被诉侵权为例,如果我国企业败诉,ITC颁布永久性普遍禁止令和永久性禁止令,那么,在申请人专利失效前(2011年11月15日),中国电池出口企业将不能再向美国出口任何无汞碱锰电池,任何企业在美国也不能从事禁止令所禁止的各种市场行为。
针对337条款的杀伤力,专家们提醒企业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研究美国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被诉企业要对应对答辩的成本费用、胜诉的可能性、出口产品的价值、拒绝答辩的直接损失和潜在损失等进行全面评估,然后慎重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