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确立了国家对食品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其内容包括:一是企业生产 条件审查,即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二是强制检验,即食品出厂必须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三是加贴市场准入标识,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的食品必须由企业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QS标志。《办法》明确了制度的调整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工业生产加工的企业 (含个体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生产出口食品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监管。《办法》明确了分类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食品的种类繁多,必须按照食品的安全程度、与百姓生活的相关程度、存在质量问题的程度的不同,分轻重缓急,分类管理,分步实施。《办法》明确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强化了对食品出厂检验的监督管理。
从2002年5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结合对发达国家食品监管模式的研究,根据我国国情,首先对米、面、油、酱油、醋等5类食品实施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截至目前,经过严格审查,全国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5020家米、面、油、酱油、醋生产企业,首批得到了总局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印有QS(质量安全)标志的米、面、油、酱油、醋等5类食品已经在全国投放市场。按照质检总局的部署,到2003 年12月31日止,米、面、油、酱油、醋5类食品的市场准入工作将全面完成。2004年1月1日以后,质检总局将对全国范围内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5类食品生产企业组织无证查处。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在食品领域全面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2003年3 季度开始,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 10大类食品开始实施市场准入制度,这样先后对15大类食品实施了市场准入,占所有28大类食品的一半以上。凡不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准开业生产;出厂食品必须检验合格,不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对于已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凡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无市场准入标识或假冒市场准入标识的,质检总局将采取召回、撤下货架、监督销毁等措施,严格执法。
国家质检总局计划用3~5年的时间,使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保障程度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全面提升我国食品产业的生产力水平,彻底解决广大老百姓吃得不放心、喝得不放心的问题。(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