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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绿色食品管理办法将于元旦施行

时间:2002/12/30 0:00:00 来源:壹食品中国网
  《辽宁省绿色食品管理办法》即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辽宁省第一部针对绿色食品的地方性法规。其中对绿色食品的生产条件、标志使用、经营者的要求等一一做了明确规范。

  一、生产基地四个条件。管理办法规定,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具有一定规模,并为绿色食品加工企业提供优质专用原料;具有完善的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服务体系和标准化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具有健全的生产管理档案和检查制度,相适应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才可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为绿色食品初级产品生产基地。

  二、六种行为侵犯“绿”权。办法第十六条称:“使用与绿色食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并足以造成误认的;销售假冒绿色食品标志产品的;伪造绿色食品标志的;为侵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利用绿色食品标志进行虚假宣传的;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造成其他侵害的。”都是侵犯“绿”标使用权的行为,将由工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绿标借人将被摘牌。办法第十四条还明确提出,允许他人擅自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或者扩大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范围。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绿色食品管理机构报国家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建议中止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经国家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同意,终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2年以内不受理其重新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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