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规定,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今年11月30日前将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各一份报送至福建省卫生厅备查。属于异地生产、委托加工或两家联合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生产企业,应分别向福建省卫生厅和其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