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检产品自获准免检之日起3年内,在全国范围内免除各地区、各部门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实施的各种形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同时,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做到——
保持和提高免检产品的质量
免检产品生产企业获得产品免检资格后,应珍惜荣誉,保持和提高免检产品的质量。企业领导要重视和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继续提高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向用户和消费者提供质量可靠的满意的产品。免检产品生产企业要模范地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四委局颁布的关于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并可结合免检产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方便用户和消费者。即使产品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三包”范畴,也要通过努力,使免检产品通过过硬的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树立起质量信誉,使其更多地占领市场,赢得广大用户的欢迎。免检产品生产企业不应当有因放松质量管理致使质量降低,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事件发生。
自觉地维护免检产品的信誉
产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由于受到原辅材料、生产环境、设施、人员及工艺方法的影响,产品质量存在一定波动是不可避免的。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将免检产品质量波动尽力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但是,由于主观、客观的偶然因素,免检产品质量波动有可能超出规定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免检产品生产企业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采取纠正措施,要做到不合格产品绝不出厂。免检产品质量波动超过规定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免检标志,直至免检产品质量恢复正常后,再恢复使用免检标志,以维护免检产品的质量信誉。
落实免检产品质量信息报告制度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无法通过产品监督检查获得有关企业产品的质量信息。为维护免检产品质量信誉,加强对免检产品质量的动态管理,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指派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免检产品信息报告制度。
1.年度报告 《免检实施细则》规定:“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每年6月份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一次免检产品的质量状况”。报告一式两份,具体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结构变化情况;产品标准是否修订;生产条件有无变化;产品出厂检验质量是否稳定;有关免检产品的质量投诉、质量事故情况及其处理结果;与上年度相比较,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在全国同行业中排名变化情况;对有关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等。
2.及时报告 免检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或者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免检产品执行的标准修订的,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企业生产条件的重大变化包括主要设备损坏或更新、生产工艺改变、原辅材料重大变化等。企业组织结构的重大变化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企业质检机构负责人变化,机构设置做较大调整,质检机构职能变化导致不能控制出厂产品质量等。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变化的具体内容,分析变化对免检产品质量的影响,企业针对变化确定采取的相应措施,措施实施后已取得的效果。
需要时企业应当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另外,免检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免检产品出现不合格,以及免检产品质量波动,企业主动暂停使用免检标志时,也应当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