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水利部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
【发布日期】 2017-12-22
【生效日期】 2017-12-22
【效 力】
【备 注】 修改的相关法规为:
将《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五条修改为:“建设项目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删去第二十二条。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陈雷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