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布文号】 新食安办〔2017〕21号
【发布日期】 2017-09-1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19509.html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安全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各地(州、市)食品安全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部门)、商务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各检验检疫分支局(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切实做好我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要求,自治区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自治区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