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经2016年12月23日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闽食药监法〔2015〕230号)的《适用说明》同时废止。《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中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情形,分别对应《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七条。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