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广东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粤农〔2016〕148号
【发布日期】 2016-09-02
【生效日期】 2016-11-01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dagri.gov.cn/zwgk/tzgg/201702/t20170214_577928.html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业(畜牧)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顺德区农业局,省畜牧兽医局,厅各处室、事业单位:
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并通过省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现印发你们。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依法受委托组织,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规则》和本《标准》。
附件:1.《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2.《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广东省农业厅
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