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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框架下对进口食品如何监管

时间:2015/12/2 13:37:00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 林 笙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新《食品安全法》)已正式施行。新《食品安全法》最大的亮点,就是取消了“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的法律规定,增加了对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的法律要求,为新常态下检验检疫机构口岸进口食品监管模式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新形势下,如何顺势而为,落实好国务院2014年以来相继出台的一系列促进外贸发展的措施方案,把握好进口食品通关效率与有效监管的度,促进贸易便利化,这是摆在检验检疫人面前的一道新课题。笔者认为,解决好以下三方面问题,将有助于检验检疫机构在保证进口食品快速通关的同时,有效降低相应的质量安全风险。

一是要转变观念,强化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加强事前监管。梳理一下近几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无论是“三鹿奶粉事件”、“欧盟马肉风波”还是“台湾塑化剂事件”,从中我们不难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很大程度上不是天灾,而是人祸。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检验检疫机构将主要精力放在对产品的监管,而忽视了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问题。因此,只有进一步厘清食品安全涉事各方的权力与义务,从法律上承认政府职能部门的有限监管,才能有利于检验检疫机构准确站位,在进口食品监管中做到事半功倍。首先,在强化事前监管时,重点是要落实对进口食品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的备案/注册制度,确保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向我国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该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备案/注册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基础。目前,我们仅对进口肉类、水产品、乳制品、燕窝等少数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注册,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还增加了对食品进口商的备案要求,我们应该借新《食品安全法》实施的契机,进一步落实相关的备案/注册制度,规范我国进口食品市场的准入门槛,加强事前监管。其次,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由于安全的食品是生产出来的,因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觉和自律就显得尤为重要。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要求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起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境外食品出口商、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在今后的工作中,作为进口食品的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疫机构应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监督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好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上,进口食品的质量才会有保障。同时要加强宣传,让消费者明白,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才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为检验检疫机构口岸把关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是要转变传统监管理念,创新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进口食品口岸监管模式,加强事中监管。按照我国现行的进口食品检验监管模式,检验检疫机构在口岸对进口食品进行监督管理,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而加工生产、市场流通等后续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却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这种情况下,要实现进口食品的快速通关和有效监管,就要求检验检疫机构进一步深化监管机制改革,在风险分析和前置评估的基础上优化流程,由以检验为核心的进口食品监管模式向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监管模式转变。

CIQ2000系统自2000年上线以来,检验检疫系统积累了海量的进口食品信息,涵盖了进口食品品名、国内收货人、国外供货商和生产企业、进口数重量、不合格信息等,加上进口食品风险预警系统信息、进口食品安全监控数据、进口食品企业信用管理信息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舆情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日常检验监管信息等等。可是,长期以来,这些系统和数据独立地存在,过于分散,并没有与CIQ2000系统相对接,其中很多宝贵的信息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口岸检验检疫人员无法从口岸最常用的CIQ2000系统中获取进口食品的重点监管指令,更无法通过对大数据的分析实现对不同食品的差别化监管。因此,进口食品监管要有效避免检验与监管分离,提高通关效率,就必须对日常积累的大数据加以利用,而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通过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制定进口食品《负面清单》,建立进口食品监管信息网络平台与CIQ2000系统相衔接并进行动态管理,确保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共享。同时,对一些长期检验合格率高的进口商品/项目,应及时调低风险等级,调整抽查比例和检验项目,从制度上明确、允许采信企业符合性声明、自检报告以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实行快速验放、事后监管;对一些全国口岸首次进口的食品,国外通报召回、退运的食品,市场抽查不合格的食品,警示通报的食品,不合格率高的食品以及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应该加强口岸布控,加严检验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增加检测项目,甚至采取自动扣留措施,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口、销售、使用,最终实现一般风险产品的快速通关和高风险产品的有效监管。

三是要强化进口食品追溯制度,加强事后监管。食品检验的最终目的是要保证产品质量,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经济新常态下,要提高通关速度,就不可避免地会减少检验的频次和项目,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也会相应增加。而食品追溯制度恰好能弥补其中不足,它有助于确定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的根源,从而将不安全食品从市场驱逐,并保障不安全食品的有效召回。目前,食品追溯制度已经成为美国、欧盟等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进口食品的监督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进口食品的可追溯管理,定期对进口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督促进口食品经营者按新《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记录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对没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的企业严加惩处,逐步引导企业制定进口食品可追溯和召回管理办法,建立完备的可追溯信息链,确保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口食品后续监管时,一旦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能第一时间掌握问题食品的数量和流向,第一时间联系到购买食品的消费者并向他们发出停止食用的警示,保证问题食品充分有效召回并得到妥善处置,是我们在新常态下转变进口食品检验监管模式,提高通关便利化的必然要求。在进口食品的后续监管中,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密切合作和信息沟通,将有助于在进口食品监管上形成合力,实现对进口食品的全程安全监管。

在经济新常态下,贸易便利化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在《食品安全法》新的法律框架下,检验检疫机构应做好进口食品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履行好进口食品的监督管理职能,就一定能够在保障进口食品质量安全,促进进口食品贸易便利化过程中发挥检验检疫机构应有的作用。

(作者单位:佛山检验检疫局)


《中国检验检疫》2015年11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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