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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2)

时间:2015/9/6 8:55:00 来源:网友

第三章

标签和说明书

第二十八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通俗易懂。标签应当清晰持久、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上市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标签、说明书应当与产品配方注册批准证书一致。

第二十九条  标签应当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名称可标注为婴幼儿配方奶粉,应当在商标紧邻部位用除商标以外的最大字体清晰标注。

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为羊乳(粉)的,产品名称可标注为婴幼儿配方羊奶粉,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明每100g产品中羊乳(粉)所占比例,以及乳清蛋白粉来源。

第三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分为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和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应当标注婴幼儿配方乳粉适用月龄,可同时使用“1、2、3”、“1段、2段、3段”等方式标注。

第三十二 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料表中食用植物油应当将食用植物油品种名称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注。

营养成分表应当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成分顺序列出。

第三十三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转基因原辅料的,应当按照规定标示。

第三十四条  标签应当标注实际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以同时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

第三十五条  标签应当标注产品配方注册号。

第三十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涉及质量、认证标志和质量承诺等内容的,必须真实、合法。

第三十七条  标注使用进口乳粉、基粉等原料的,应当标注原料真实产地。

不得标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等模糊性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同一企业用一个产品配方生产的产品,其标签、说明书的注册内容、式样和颜色必须一致。

第三十九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命名和标签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明示或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以及保健作用;

(三)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检验机构等社会组织推荐或监制等;

(四)非转基因字样;

(五)零添加字样;

(六)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得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标签的强制标注内容与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并且亮度对比应当在70%以上。

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除商标之外的外文、拼音应当与中文有严格的对应关系且字体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应当使用不同的印刷字体和颜色,字体高度不小于3.7mm。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注销产品配方注册批准证书:

(一)企业申请注销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四)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注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二)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要求组织生产的;

(三)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四)上市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标签、说明书应当与产品配方注册批准证书不一致。

第四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或抽样检验,申请人拒绝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予批准其产品配方注册申请。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样品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批准证书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一)同一企业用同一产品配方生产不同产品的;

(二)企业限定区域销售,或者为销售商专门定制生产的。

第四十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号的格式为:国食注字YP+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YP代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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