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主们前往讨债时,邢志总是挂着一脸苦相“没办法,我连家徒四壁都不如,因为我上无瓦片,下无寸土。现在住的也是前妻借住的房子。”有的债主虽明知他仍与妻子吃住在一起,可碍于有着鲜红印章的调解书,似乎也只能无可奈何。
为图财以假欠款告公司
刘晨系远方公司职工。由于工资不高,在挥金如土的朋友面前常常感到十分寒酸,而作为办公室的一般文秘,要发一笔横财改变现状,无疑只能是梦想。
突然有一天,梦想给了他灵感:公司账目管理混乱,曾经出现几场莫名其妙的官司,也付过多次说不清楚的费用,自己何不也借机捞上一笔?于是利用能够接触公司公章的机会,偷盖在一张空白纸上。然后找到朋友李某,一番恶意串通后,在该纸写上“经2011年1月30日结算,远方公司仍欠李某工程款16万元,该款限一个月内付清”的字样。
3月,按照事先合谋,李某以远方公司拖欠工程款不付为由,持上述伪造的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16万元本息。然后,刘晨又以该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借口到法院办事“顺便”领取了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并随即销毁。远方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出庭应诉,法院缺席判决了远方公司付款,并在随后的执行时从远方公司账中划拨款项,交给了李某。该款后被刘晨、李某均分。不久,东窗事发。
遭遇虚假诉讼怎么办
简单地说,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以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虚假诉讼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是相当严重的,不能不引起司法工作人员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作为受害人应当怎样防范与救济呢?
首先,受害人应当及时向法院反映,以便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给予民事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上述刘晨利用职务之便偷盖公章,虚构欠款,通过虚假诉讼骗取本公司公款,就已构成贪污罪,必须受到刑罚处罚。
其次,受害人可以在诉讼中充分利用法律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