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厂办研 究所工作,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调动广大科技人员人事科研、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特制订以下若干规定:
第一条 厂办研究所是指企业中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专门机构,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培训的基地。广义上包括企业从事上述各项科技工作的技术开发机构。
凡本市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企业、技术创新试点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行业中的龙头企业都应成立厂办研究所。其他企业也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厂办研究所。设立厂办研究所必须履行企业书面申请、市科委批准的手续。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厂办研究,经市科委批准后,应按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三条 建立厂办研究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科研、新产品开发方向和任务;
2、在从业人员中至少有三名中级职称以上与本机构开发研究范围相适应的、具有较高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的专职科技人员;
3、有固定的工作地点和业务活动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从事试验、研究的基本条件;
5、有明确的管理章程和有关制度。
第四条 厂办研究所章程应载明下列条款:
2、业务和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3、经营性质、资本总额及来源;
4、财产归属和核算形式;
5、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包括聘请人员)、职责、规章制度;
6、劳动报酬分配制度、科技成果和技术性收入分配原则及其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条 厂办研究所的主要工作任务:
1、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灵魂,研究拟定企业产品开发、技术改造计划;
2、围绕本企业产品的更新换代,开展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等的研究开发和设计、试制及推广;
3、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新工艺,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实施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5、在坚持为本厂服务为主的前提下,承担上级下达的科技开发项目,接受其企业或社会有关方面委托的科研攻关和技术协作任务等。
第六条 厂办研究所要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建立技术依托和协作关系,鼓励企业与高校联办技术开发机构等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
第七条 厂办研究所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技术合同法》、《专利法》、《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2、厂办研究的“四技“业务活动应服从市科委统一管理。按有关规定签订技术合同的,须在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科委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3、要建立科技档案和保密保卫制度。涉及国家安全和企业重大利益的技术要加强保密工作。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技术或法律法规不允许进入技术市场的技术,不得进入市场;
4、要定期向市科委报送科技工作计划和科技开发及成果情况;
5、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厂办研究所,要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并按规定纳税。
第八条 厂办研究所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待遇:
2、科技计划申报立项、经费安排、成果奖励予以优先考虑;
3、市科委建立对厂办研究所奖励基金,对技术创新成效显著的研究所及科技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4、科技进步、科技成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要加强厂办研究所科技队伍的建设。
1、通过多种渠道引进人才,采取专职和兼职相结合,建立一支适应企业科技开发需要的基本队伍;
2、加强对科技人才的培养,通过实践锻炼、进修深造、工作磨炼等途径,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建立人才竞争机制,充分发挥科技人才作用;
3、要尊重科技人员的劳动,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建立完善工效挂钩、按技术要素分配的工资、奖金分配制度,在工资、奖金等收益分配上进一步向科技人员倾斜。
(1)积极推行工效挂钩、技术承包和岗位工资制。有条件的可试行岗位工资与课题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加大奖励力度,使科技人员的收入与岗位技能、工作业绩和经济效益密切挂钩。
(2)积极推行技术入股。企业、科研单位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改制时,对职务成果作价入股的,在技术股份中可以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划给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并允许将前三年职务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所新增留利的不超过10%部分,一次性从存量资产中切出,折成公司股份,划给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
第十条 市科委是厂办研究所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厂办研究所的支持、指导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订厂办研究所的管理制度和扶持政策;
2、对企业申办研究所进行资格审查和审批;
3、检查督促厂办研究所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在业务上进行指导和服务,以及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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