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再讲一下关于注册中的法律责任问题。
1、虚假出资。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
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
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同时,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可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冒用公司名义。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
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可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不履行出资义务。作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视为
虚假出资的一种,可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同时,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可以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不经营。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
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
十三、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前面我们已经把常见的企业形式以及建立组织所需要的程序进行了简单介绍,在下面
我们将开始了解涉及企业运营和对于企业运行进行规范、管理的法律。,其中主要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等。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内容:
1、限制竞争行为,包括公用事业企业或者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政府
机构的限制竞争、搭售和不合理附加条件(比如限制转售)、串标等;
2、不正当竞争方法,包括欺骗性交易、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广告、掠夺性
定价、不正当有奖销售以及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等。
对于公用事业企业或者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一般表现形式就是强制
用户购买和使用某种产品或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
的公平竞争。这个在社会生活中是很常见的,虽然国家专门制订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
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不过还是屡禁不止,遇到这种情况,大家还是自认倒霉比较好;
同样的,有行政管理权限的政府机构及其所属部门也不得利用其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
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
规定,如果政府管理部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理论上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当然,仅仅是理论上这么讲而已。至于实践中的情况,
我想大家都清楚。还是前面提到的那句话——法律不是万能的。此外,如何把制订的法
律正确、完成的执行,是我国几千年来都没有解决的问题。
限制竞争的第三种情况是搭售,主要是一方利用自身经济优势地位,迫使交易相对人违
背自身意愿,购买一定产品或者服务。不同于前面公用企业的地方在于这里的范围更广。
与搭售类似的是附加条件,包括限制转售价格、地区和用户等。这种行为与商品经济和
串标。这个更好理解,就是在招标过程中,招标方和投标人私下达成协议,从而使招标
活动成为虚设。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