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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必不可少的法律和财务基础知识:12

时间:2005/9/5 11:45:00 来源:中国创业招商网 
十五、合同法概述
作为企业经营者而言,经常需要接触各种契约性文件和合同,包括财产、身份、行政、劳
动等,因此,从本节开始,我们来探讨合同法相关内容,包括合同法总则以及十二种有名
合同。
如果大家有兴趣,我们还可以简单介绍一些担保法的基本常识。
一、合同法的管辖。我们所讨论的合同法是在经济法的范畴内,属于商法性质,因此,狭
义的合同法是不能管辖诸如人身、劳动、监护等其他性质的协议的。所以提这点,是经常
看到有人一知半解的用合同法的内容(还仅仅是字面上的理解)“热心”的给别人解答关
于劳动法的问题——所以艾森豪才说,又笨又勤快的人必须开除;
二、合同的法律性质: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强调自愿协商、等价
有偿,强调契约自由,保护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也就是说,合同仅仅规范最基本的合同
要素,其他任何法律不禁止的事情当事人都可以自由约定;
三、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
四、分类
合同可以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比如买卖合同、居间合同、运输合同,可以直接使

合同法对应章节内容;无名合同,则需要依靠总则和参照分则内容(最常见的是参照买卖
合同);
2、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义务,前者如赠与
同;
--

3、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前者是双方达成一致时,合同即生效;后者必须有实际交付标

物才能成立;
5、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前者是指其形式有专门法律规定的合同,一般比较少见;
6、主合同和从合同。后者以前者为存在基础,前者成立则后者成立,比如保证合同。
五、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又叫定型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合同重复
使用而单方面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协商变更的条款。这种方式可以简化签约
程序,加快交易速度。由于是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强势群体)制定,因此为保护弱势群体
利益,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
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此外,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
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
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书面。其中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传真、EDI和电子
邮件。不过在司法实践中的,对于email作为证据的效力,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论;




七、合同的订立过程
合同的订立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虽然更多是从法理角度出发进行的划分,但是
一旦出现合同纠纷的时候,往往会具有实际意义,特别是在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等
因素时。
简单讲,要约就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是与一般的广告不同的地方在于

其内容具体确定,不但有意愿表示,同时也具备足以是交易成立的基本条款,而对于受要
约人而言,一旦接受该意思表示(即承诺),就将受到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其中,要约人
和承诺人之间的角色是可以相互转换的。
举例说,我们在照澜院买苹果,JS说,来1斤吧,才100块——这个就是向你做出的要约;
刚好你老婆在旁边,于是你要充大款,说,称吧——这个就是你承诺了,于是交易成立;
你要是说,不行,1块钱1斤——这个就是反要约,因为你对于要约的内容做出了实质变更
从而变成了新的要约人。 达对方那里就可以。
承诺的意义在于,当达到要约人时,合同就成立了。一般来讲,是从邮件、电报等载明的
时间开始,但是在EDI中,是以进入要约人的系统中时,即为生效,除了对于合同形式有
规定(比如当事人约定签章或者需要办理登记),承诺生效时,合同也就开始发生法律效
力,而这一时刻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刻;同样,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前面提到,合同是强调当事人自治的,因此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虽然缺乏足够的要件,
但是合同双方已经开始事实履行,这个时候是不能以形式要件缺乏而主张合同无效的。
比如清华大学规定凡是买苹果的人必须到同方部登记合同,但是你已经拿了JS的苹果,并
且吃了两口,就不能说因为没有登记而拒绝接受合同;
--


八、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就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信原则,致使合同未
能成立,并给无过失方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商业信誉
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同时,第四十三条还规定,对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
成立,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个的目的也是保证正常的经济秩序。以前版面上常有人问,如何避免在同VC谈判时泄密,
严格讲,这种情况从法律上讲是不会发生的,否则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当然,必须指
出的是,在中国办事要牢记,法律如何规定和如何执行永远是两回事;
九、无效合同
合同成立以后,并不一定意味着合同是有效的,可能会因为实质要件或者形式要件的缺陷
和瑕疵,而引起合同无效或者效力未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指单方面免除自己责任)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或者禁止经营的规定,那么不能认定这合同无效——这个是来自
于高法的司法解释,在法条中是没有规定的,但在实际中,这种解释拥有和法律同等的效
力。
十、可变更可撤消合同
有时为了保护交易秩序,对于一些合同并不一定强制认为无效,而是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
是撤消(自始无效)或者变更(只是调整部分要件)。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撤销: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对于其中的条件如何理解,在司法上是严格界定的,如果大家遇到了这种情况,需要具体
问题具体分析。
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赔偿;
有过失一方,还要额外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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