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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必不可少的法律和财务基础知识:15

时间:2005/9/5 11:44:00 来源:中国创业招商网 
十六、合同分则
在上一节中,我们已经讨论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法总则),接下来我们将对于十二种
有名合同进行介绍(合同法分则)。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没有具体规
定的合同形式将参照有名合同的类似条款执行。此外,再重申一点,合同法仅仅管理的是
经济活动中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涉及人身关系的协议以及合同不由合同法管辖。特
别是劳动合同(从法的部门上讲,劳动法是属于另一类部门法了),千万不要拿合同法规
定去理解劳动协议——不过我相信说了也是白说,就如同那个灯泡的故事讲的一样 :_)
实际上关于合同法还有一些内容没有讲到,比如担保部分。这个我们会单独进行说明。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是日常生活
中最常见也是最普遍和最典型的有偿合同,通常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的分类:
1、一般买卖合同vs特殊买卖合同;后者如分期付款、拍卖、招标等;
2、特定物买卖合同vs非特定物;后者在特定物灭失后可以免除实际履行责任;
3、即时买卖合同vs非即时;前者就是即时结清,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4、一次性买卖合同vs连续买卖合同;后者是一次订立合同,包括多次买卖行为,因此分
期付款就不属于连续买卖合同(只有一次交付标的物行为);
5、自由买卖合同vs竞价买卖合同;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买卖合同的核心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买卖合同对于这部分做
1、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标的物。例如如果是将自己
租赁的物品出售,显然就是属于违法行为;
2、一般来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标的物自转移到买方手里后,买方即获得了所有权;同时,当事人
也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然属
于出卖人所有,直到对方履行完毕;
3、特殊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这个也好理解:不能因为你买了一张
XP,就认为自己拥有了知识产权,不然GATES会跟你玩命的^^
--



4、标的物的交付。对于交付规定的意义在于,交付以后标的物的风险也就随着转移;另一
个意义在于,标的物在交付后,其产生的孽息耶就归买受人所有;这里体现的是权利和义务
一致的原则。需要提醒的是,对于需要运输的物品而言,从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后,
其风险即转移到买受人方面,任何毁损、灭失的风险都将由买受人承担;
同时,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
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 人承担;合同法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减少的协议执行中的随意性;
合同法也对于出卖人进行了限制,那就是如果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
合同期间,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类似的,合同法也规定,标的物毁
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的权利;
5、出卖人的权利保证义务。这条是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
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同时,如果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
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此时出卖人应当提供适当担保,以保证标
的物没有权利瑕疵;
6、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这个很好理解,基本就是要求不能卖劣质产品。对于出卖人
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7、检验。合同法保护的是动态交易行为,所以要求双方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于买受人而
言,要求之一就是要求其及时行使检验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
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如果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对于买受人
8、支付价款。也没有什么好说的,只有一点特殊的地方,就是如果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
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一旦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也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
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这条规定在购买房地产的时候是经
常引起纠纷的 :_)
9、合同解除。除了遵从合同法总则中的规定以外,买卖合同还有一些自己的特点,其中之一
就是尽量保证交易完成,不因为部分权利或者执行上的缺陷而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具体讲,
包括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而因标的物的从物
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标的物为数物的,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买受
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
同;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
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否则只能解除该批标的物的合
同;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能
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
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
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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