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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必不可少的法律和财务基础知识:16

时间:2005/9/5 11:44:00 来源:中国创业招商网 
10、特殊买卖合同。特殊买卖合同包括几种例外的规定,只适用于这些买卖合同当中:
分期付款合同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
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出卖人解除合同,还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
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用;
凭样品买卖的合同。凭样品买卖的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此外,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
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
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这点也不难理解,如果没有这种规定,那么一旦样品中有隐含
的瑕疵,那么如果交货的时候是正品,反而与样品不同,必然会造成执行中的混乱;同时

如果买受人不知道样品中的隐藏瑕疵,这时样品作为质量标准已经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
思表示,所以样品的质量不再具有约束力;
规定试用期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表示拒绝
购买。试用期间届满,如果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明确的拒绝表示,则出卖人可以
视为买受人决定购买;此外,如果买受人已经无保留的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或者对于
标的物进行了处分,比如出租、出售、也可是视为同意购买;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拍卖。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易货。参照买卖合同执行。


因此掌握买卖合同的具体要求是非常重要的,也是领会整个合同法分则的一个基础。
--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这个其实和大家基本没有太大关系,除非你已经开始做实业了 :_) 不过既然是合同法
的章节之一,为了保证完整性,也就一起介绍了 ^^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属于同一性质的合同,在应用当中均参照用电合同执行。
1、用电合同是格式、连续性合同,一般不存在退货、返还、恢复原状等问题。
2、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应该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
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3、供电人义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
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
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
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用电人义务:主要有两点,首先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
如果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 果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用电人应当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三、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就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是
一种典型的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需要了解的特殊规定有几点:
1、赠与可以附义务。当赠与合同附义务的时候,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赠与合
同才能生效;
2、赠与人的赔偿责任。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
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在附义
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此外,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3、赠与的撤消。一般来来说,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以
下几种情况除外: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这种规定除了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以外,也和中国的国情有关。最典型的是98年抗洪
当中,不少企业声称要进行捐款,在媒体上出尽风头,捞足资本以后,转脸就不再承认
这回事……于是99年合同法修订时,就多了这么一条…… :_)
4、法定撤消。当赠与合同履行前后发生以下情况时,当事人可以依法要求撤消赠与合同: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
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当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最后一点是,当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到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
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点看上去好象是多余的,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确实发生过这种
事情,就是受赠人不顾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提出诉讼要求其继续旅行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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