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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创业的一些法律和财务基础知识:17

时间:2005/9/5 11:44:00 来源:中国创业招商网 
四、借款合同
借贷行为也是创业者和中小企业经常遇到的问题。合同法当中也列有专门的章节进行进
行规定: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通常是要求书
面形式,以保证其稳定性;同时,在合同生效问题上,也存在差别。金融机构贷款的借
款合同是诺成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就生效;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一般讲,借款合同的内容应该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
式等条款。如果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还应该按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的规定添加担保条款或者担保协议(顺便提一句,担保上的连带责任和一般责
任的不同规定,足可以把法盲逼的去跳楼);
双方权利和义务:
1、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
状况的真实情况;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3、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
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
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点对于企业发行债券来讲也是同
样的要求;
利息: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
的规定,一般来讲是20%,超过这个标准就视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了;
3、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
限确定;
4、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
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5、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
息;
6、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合同规定仍不能确定,当借款期间不满一年时,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如果
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
款时一并支付;
7、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
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同样,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
期限内返还;
总之,为了各自的利益考虑,借款时还是尽量考虑和书写周全一点比较妥当……
--

五、租赁合同 期间内,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权,以及事实上的占有权,但是物品的处分权依
然由出租人拥有;
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其中租赁物应该时特定的非消耗物;
在租赁合同的内容上,应该包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
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1、因为租赁合同属于临时性使用合同,因此对于最长期限有限制,即不得超过20年;超过
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在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
自续订之日起同样不得超过二十年;
2、为了保证合同的稳定性,凡是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需要提醒
的是,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在法律上将视为不定期租赁;
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同样,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
性质使用租赁物,却发生租赁物受到损耗的,承租人只要证明自己得行为符合约定,即可
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样,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
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比如租赁的房屋而言,房东应该承担维修义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对于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
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同时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而且如果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 3、对于承租人来说,其另一个主要义务是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
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在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对租
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4、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这时,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
合同继续有效,而且如果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

5、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而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不过当事人也可
以另有约定;
6、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
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
支付期限上,如果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如果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
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在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
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7、权利瑕疵。如果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
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比如不可抗力),致使租
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
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这种损失,由出租
8、买卖不破租赁。这是租赁合同的一条重要规定,以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即租赁物在租赁
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特别是对于房屋租赁来说,出租人出卖租
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
利;而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9、合同解除和延期。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但是如果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
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
质使用后的状态;
如果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
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遵从上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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