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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创业板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时间:2004/7/21 0:00:00 来源:河北日报 
中国二板市场网站07月10日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认缴股本的出资方式有三种:货币、实物和无形资产,其中,无形资产主要是指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
作为出资的实物和无形资产,必须经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核实财产,并折合成股份。对于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最好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上述工作。
有的当事人提出以商誉、知名度、思想等无形资产作为出资,但这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在实践中无法操作。
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必须明确其权属,特别要判断是否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发起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签订出让合同并交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不能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作为对股份公司的出资。
此外,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其他的出资方式:
1.发起人以其对外投资(即在其他公司的权益)出资,又称股权出资。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股权可以作为一种出资方式,但从法理上来说,股权可被视作上述几种出资方式的结合体,在实践中经常作为出资。那么以股权出资应该如何具体操作呢?
首先,应当征得其他发起人的同意,评估作价,并折合成股份;其次,由于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发生变化,必须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该发起人以股权出资,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还必须以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为前提;最后,股权出资的缴付,应当以股权所在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标志。
2.发起人以债权出资。
虽然现行立法也未明确规定债权可以作为出资,但由于债权代表着一种现金收益,在实践中也是能够被接受的。债权出资有二种形式:一是发起人以其对未改制企业的债权对股份公司出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债转股”;另一种是发起人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对股份公司出资,这种情况下要注意债权人必须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但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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