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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立法现状与发展

时间:2004/8/10 0:00:00 来源:网友
范战江/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原调研员

  自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以来,已快10年了。近10年来,《劳动法》的实施情况怎样,劳动立法在实践中还存在哪些问题,今后的发展趋向如何?这一系列的问题,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尤其是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呼吁修改《劳动法》的今天,这些问题更值得认真总结与研究。现就上述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劳动法》的立法背景及价值取向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劳动力市场也在各地孕育、形成,并逐步相互联网。各种层次的劳动力由局部区域的小流动,渐渐发展到全国范围的大流动。于是如何依法保护劳动者的问题越来越令人观注,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在呼唤《劳动法》,最常听到的呼声是:“野生动物都有保护法,高级动物的人怎么就没有一部保护法泥?”可见《劳动法》的出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春风,劳动、工资、保险三项制度改革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也就是从那时开始了《劳动法》的起草工作,在修改了29稿之后,于1989年搁置起来,出现了三年多的停顿,主要原因是立法原则难以确定,经济改革的市场取向还不够明确。然而,在劳动领域三项制度改革的丰硕成果,迫切要求有一部《劳动法》出台,以保障劳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于是,1992年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中,《劳动法》的制定工作又继续进行,终于作为劳动、工资、保险三项制度改革成果的结晶得以颁布。同时表明,中国自1978年加快社会主义劳动法制建设的进程,已发展到非有一部《劳动法》的地步。

  从《劳动法》第一条规定可知,该法的立法目的是兼顾社会公平和经济效益。然而,从顺序上看,社会公平是首位,也就是说《劳动法》的基本宗旨和价值取向是保护劳动者。这是因为,法律上的平等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往往是处于易受侵害的弱者地位。

  二、中国劳动立法现状

  (一)《劳动法》立法体系的构架

  由于《劳动法》有着扎实的实践基础,是劳动、工资、保险三项制度改革成果的结晶,又是劳动立法进程的必然结果,所以在《劳动法》出台前后不到一年的功夫,国家劳动部很快就颁布了20余部配套规章,与此前已有及后来陆续出台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得益彰,基本形成了《劳动法》的立法体系,有力地保证了《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劳动法》的立法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

  首先,劳动立法的核心是调整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章“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第十章“劳动争议”,以及配套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配套部门规章《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违反〈劳动法〉行政处惩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集体合同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等,构成了调整劳动关系的立法体系。


  其三,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是《劳动法》的又一个重点。《劳动法》的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以及配套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配套部门规章《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认定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等,构成了我国社会保险的立法体系。

  其四,《劳动法》对劳动行政执法及其执法监督也有相应规定。《劳动法》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以及配套规章《劳动监察规定》、《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动监察程序规定》、《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构成了劳动行政执法及其执法监督的立法体系。

  (二)《劳动法》立法体系的效能

  《劳动法》的颁布,有力地推动了劳动立法体系的逐步形成,使劳动领域的各项工作逐步走向法治化,使劳动、工资、保险三项制度改革的成果在法治的轨道上不断得到扩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得到了巩固与发展

  截止到1997年7月31日,中国已形成由27万个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3159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的全国性的劳动争议处理组织网络;有了一支由156.9万名专兼职企业调解员、17000多名专兼职劳动仲裁员组成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队伍。《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组织建设。

  1995年以来,劳动争议持续大数量增加。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995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为33030件,而2002年已达184116件,增长了4.6倍,平均每年增幅为20%以上。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987年至1994年的8年间共受理案件81917件;而1995年至2002年的8年间,共受理案件达800458件。相比之下,后8年是前8年的9.8倍。这充分表明,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纠纷的协调、处理,已基本纳入法律渠道,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良性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仲裁委及仲裁员的数字

  95年以来劳动争议数量上升情况,处理的总量与87年至95年的总量相比。

  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队伍逐步扩大并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截止到2002年,中国共有县级以上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3196个,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17000多人,兼职的24000多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自1998年至2002年,共主动检查用人单位461万户,查处违法案件85万件,接受举报95万件,组织用人单位实施年检451万户。这些数字充分说明,《劳动法》实施以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机构和工作队伍的组织建设有了较大发展,同时对劳动法律的深入贯彻执行,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和保证作用。

  3.为企业改革、结构调整、减员增效提供了法律保障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为实现减员增效的目的,国家依据《劳动法》制定了一系列安置下岗职工的政策,通过这种过渡性的政策,促进国有企业职工从计划经济体制下依赖企业过多的观念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自立、自强的观念过渡,最终将下岗职工引入劳动力市场,由市场引导其再就业。在这个变化过程中,每年几百万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以及重新建立,其基本的法律依据就是《劳动法》的立法体系。近10年来,不仅是国有企业在加大改革、改制的力度,其他各类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调节下,沿着劳动法制的轨道,不断地进行着改革和改制,促进了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形成,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中,劳动法律体系的保障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4.职业培训事业的迅速发展,使劳动者的就业及再就业能力得到了提高

  在劳动法的规范下,中国建立了劳动预备制度,对规定的职业制定了职业技能标准,实行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及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制度等。这一系列职业培训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力地推动了用人单位加强对员工职业技能的培训,同时为劳动者提供了不断更新知识,增强多种技能的渠道。从而使中国劳动者的素质有了可持续提高的保障,其就业与再就业能力会逐步增强,对劳动力市场将更加适应。

  5.劳动、工资、保险三项制度改革继续健康发展

  《劳动法》颁布之后,首先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开始了由固定工制转为劳动合同制的工作。至1996年底,除个别地区和少数特殊情况的企业除外,已基本完成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计划。近几年来,人们的法制观念、合同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从使用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劳动合同书,转而起草、使用适合本单位的劳动合同书,使中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水平逐年提高。上海、江苏率先建立了非全时工的用工方式,今年劳动保障部已发布了《关于非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随后这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将会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普及。

  其次,在逐步落实法定的用人单位工资奖金分配自主权的同时,国家先后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一些调控工资的制度,包括: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规范与调控的“工资指导线制度”;政府经调研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布、用以指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等。

  (三)《劳动法》颁布后,劳动法律规范主要发生了哪些变化

  《劳动法》颁布以后,劳动法律规范发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实行固定工制度时期的劳动法律规范在陆续废止

  《劳动法》颁布后,原劳动部和现劳动保障部曾先后两次大规模清理原有的劳动法律规范,共废止358件规范性文件,其中一半以上是1949年至1986年期间实行固定工制度时制定的。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第319号令,决定废止一批2000年以前发布的行政法规。其中包括《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等一批实行固定工制度时期的劳动行政法规。目前仍保留的劳动行政法规主要有1953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78年制定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81年制定的《关于职工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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