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着手修改“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条例”。记者发现,修改草案删改的一些条款有望使杭州市对外来暂住人员实行“总量控制”条款等退出历史舞台。
焦点一:暂住证
原条例:外来人员未取得《暂住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
修改后:删去该项条款。
理由:暂住证在多年的实施过程中,添加了一些本不应具备的功能,如就业、居住、办理证照等将和暂住证分离。
焦点二:租房登记备案制度
原条例:对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行登记制度。向外来人员出租居住用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房产、规划、治安、卫生、环境保护、税务等管理规定。
修改后:对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理由:《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已将租赁房屋登记核准取消,现将登记核准改为备案。
焦点三:《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修改后:房屋租赁前,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和治安责任保证书。
理由:租赁房屋登记核准制度已取消,相应取消《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焦点四:外来务工人员总量
原条例:对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和就业用工指导。
修改后:对外来务工人员实行就业培训和职业指导。
理由:不符合《行政许可法》。
焦点五:用工手续
原条例: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务工人员,应当遵守本市有关使用外来务工人员行业、工种的规定,经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经批准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务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招收。有特别需要的,也可以经市劳动行政机关批准直接到外地招收。
修改后: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可以通过劳务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招收,有特别需要的,也可以直接到外地招收,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焦点六:擅自招用
原条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否则由劳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清退,并可对用人单位按每招用一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拟改为:删去该项条款。
理由:不符合《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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