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全区对外开放步伐,拓宽招商引资渠道,促进全区经济向更高水平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外商独资经营项目
对引进外商独资经营项目者,在外方资金到位后,由项目的直接受益者按照下列标准的其中一项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以人民币支付)。其计算方法实行超额累进制。
(一)按合同外资额奖励
合同外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按合同外资额的1.5%奖励;
合同外资额5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的部分(含300万美元),按合同外资额的0.6%奖励;
合同外资额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部分(含1000万美元),按合同外资额的0.2%奖励;
合同外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其增加部分另按0.4%奖励。
在本项奖励办法中,凡奖励金额不足2万元的,应按2万元人民币奖励。属于引进合同外资额100万美元以下的世界500强跨国公司投资项目和高科技项目,奖励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5万元人民币。对于引进带动辐射作用较大的项目,奖励金额视项目投资额和具体情况另定。
(二)按租赁费收入奖励
年租赁费收入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按年租赁费收入的30%奖励(租赁期原则上应为5年以上,不足5年的减半,下同);
年租赁费收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0万元),按年租赁费收入的25%奖励;
年租赁费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年租赁费收入的20%奖励。
厂房出让金总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按厂房出让金总额的10%奖励;
厂房出让金总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0万元),按厂房出让金总额的8%奖励;
厂房出让金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厂房出让金总额的6%奖励。
属厂房和土地共同出让的,其奖励标准参照本项规定执行。
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
对引进中外合资合作项目者,在外方资金到位后,由中方按合同外资额奖励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三来一补”项目
对引进“三来一补”项目者,自企业投产获得收益后,按一年工缴费收入的2-3%或补偿贸易总额的0.2-0.5%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国外贷款项目
对引进国外贷款者,按贷款金额的0.2-0.5%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高新技术项目
对引进国外高新技术项目者,项目经市科委及以上主管部门确认后,另行给予2-5万元人民币奖励。
六、对引进项目、资金或技术的,每项只奖励一个认定的引进者。对同时引进多项者,可按其中最高标准奖励。
七、外方资金到位后,奖金由区外经委协调兑现,兑现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各镇政府、各重点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建立招商引资奖励保障基金。若项目受益方不能按时兑现,有关奖金由其隶属的镇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于1个月内从奖励保障基金中临时垫付。垫付的奖金由各镇政府、各重点工业园区管委会向项目受益方收回。
八、为保证中介人奖金的落实,中介人向受益方推介项目时,应先与受益方签订奖金兑现合同。
九、按以上奖励标准低于我市其他市、区的,可视项目情况参照其他市、区标准就高进行调整。
十、其它引进形式应进行奖励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区外经委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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