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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时被招工单位欺骗,怎么办?

时间:2004/9/24 0:00:00 来源:七日财富网 
 徐某通过报纸上发布的招工广告,来到一家产品销售公司面试。面试不久后张某便被公司录用从事产品推销工作,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要徐某必须先交纳300元的招工费和1000元的风险抵押金,并且合同规定,如果在录用后第一个月内张某不能达到两万元的销售额,则公司将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1000元的风险抵押金不予退还。徐某在交纳上述费用后,司签订与公了3年期劳动合同。但徐某不久就发现,公司提供的产品根本不可能推销出去,显然完成不了两万元的销售额。徐某于是不再上班,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要求退还所有费用。但公司拒绝了徐某退钱的要求,且以张某违约为由宣布解除劳动合同。徐某该怎么办?

  公司的做法是典型的借招工之名骗取求职者钱财的违法行为。

  目前我国各类型企业均享有招工权,企业招工的计划管理、招工的时间、条件和方式、数量不再由政府下达,而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自主决定。但是,企业在招工时却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允许非法招工,更不允许借招工之名非法获取求职者钱财。劳动者在求职时,自己也应提高警惕,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上经常有一些单位和个人借招聘之名谋取非法利益。如有的在招工广告中,许予优厚的工资待遇,引来众多报名者,收取大量报名费,报名者却无一被录用。有的招聘时非法收取培训费、风险抵押金。有的招工广告中,列明正式工优厚的工资待遇,劳动者一旦应聘,便被告知试用期内不能享受正式工待遇,试用期满,借口试用不合格,辞退劳动者,招工时许诺的正式工工资待遇始终不能实现,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廉价使用劳动者。

  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要对招工单位的工作内容和性质进行深入的了解,不要被各种表面现象特别是诱人的待遇和条件所迷惑,要弄清招工单位所提供的工作是否实际可行,自己是否确实能够胜任,每月实际能获得多少工资,招工单位要求交纳的各种费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合理,等等。只有这样,才有可能避免在求职时上当受骗。

  综上所述,徐某被招工单位欺骗后,应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乃至公安机关检举招工单位的违法行径,要求退还收取的招工费和风险抵押金,并对招工单位进行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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