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文件精神,切实扶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进一步拓植财源,下发了关于支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
内容如下:
一、按照非歧视性原则,对私营个体经济实行国民待遇。今后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支出不再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划分,私营个体企业只要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政策,都可以申请相应的资金支持。
1.省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有偿)。该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省级重点企业集团和大中型骨干企业的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名特优产品开发和贸工农一体化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私营个体乡镇企业均可申报使用。
2.乡镇工业园区建设财政专项贴息资金。重点用于扶持50个销售产值30亿元以上的省级乡镇工业园区的建设。进入省级乡镇工业园的私营个体及乡镇企业如符合条件,均可申报使用。
3.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140家省级(含国家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基地建设、综合性专业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龙头出口创汇企业。扶持对象包括私营和个体经济等多种经济成份。
4.开放型农业发展资金。重点对年出口200万美元以上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贴息扶持或建立出口商品基地。农村私营个体经济,只要符合条件,也在扶持范围之列。
5.技改贴息,星火、火炬贴息,科技三项费用。凡私营个体经济组织申报的项目符合上述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均可得到财政资金扶持。
6.“十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将专项安排贴息资金,用于表彰20家带动农民增收的农村个体私营企业。
二、加快乡镇企业改制步伐。乡镇企业改制时,允许比照苏政发[2000]3号文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若干政策规定,引导乡镇企业向股份合作制、私营经济转化。
1.乡镇企业改制,其资产损失在委托具有验证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查帐验证,并经乡镇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按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顺序冲减所有者权益。未予核销的应收帐款余额可提取一定比例的坏帐准备金,并按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的顺序冲减所有者权益,提取坏帐准备金的具体比例由乡镇主管部门审定。
2.乡镇企业改制,其净资产作价可采用市场竞价和协商定价两种方式。市场竞价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经过公开竞拍后确定企业净资产价格。企业净资产协商定价的价格,在评估确认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10%。为鼓励企业内部职工、外部法人和自然人认购企业股份,认股一次性付款的经批准可下浮10%;对持股额超过60%的可再下浮10%;持股额达100%且一次性付款的可再下浮10%。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可以零价出售。
三、对原集体性质的民政福利企业改制成为私营个体经济后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待国家政策明明确后,按国家统一政策执行。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