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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通知

时间:2004/10/7 0:00:00 来源:中国创业者网站 
关于对南京籍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青年试行就业见习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南京籍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青年尽快实现就业,帮助他们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增强市场就业竞争能力,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我市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84号)精神,决定自今年起,对我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青年试行就业见习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计划。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成立“南京市青年就业见习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见习培训办”),负责制定全市青年就业见习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工作计划、费用补贴办法,审核、确定中介机构、见习单位、见习岗位和见习人员名单,负责职业资格培训招投标管理、费用拨付等事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派员参加。
二、就业见习培训工作
(一)基本要求
我市青年就业见习培训是针对南京籍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青年缺乏社会实践及职业经验,将就业培训延伸到企业具体工作岗位,以完成一定生产或工作任务为目的的职业能力提升培训。培训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由政府委托的中介机构负责开发见习岗位并实施跟踪服务;毕业生等青年自愿参加就业见习培训,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对见习学员、见习单位和中介机构进行适当补贴,费用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参与条件
1、青年就业见习培训对象应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30周岁以下、持有《就业登记证》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2004年,先在2003年毕业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持本市《就业登记证》尚未就业的南京籍毕业生以及2004年毕业的南京籍特困家庭毕业生中开展试点,待条件成熟后范围逐步扩大。特困家庭毕业生的认定由市人事局负责。
2、参与就业见习培训的用人单位,应是本市重点发展行业(电子、石化、汽车、钢铁、电力等五大支柱产业)中已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管理且具备完善的职工培训教育体系的单位,能按照就业见习培训专业(工种)要求,提供10个以上技术、管理类见习岗位。
3、参与就业见习培训的中介机构,应是政府公共职介、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经政府部门许可的其它职业(人才)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人才派遣)公司等,具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经验,拥有稳定的服务客户。
(三)就业见习培训经费补贴
对青年就业见习培训计划参与对象和组织机构,政府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1、毕业生见习期间每月的生活费补贴约相当于城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
2、对承担就业见习培训的用人单位,每月按照见习

人数给予适当的实训费补贴;
3、对负责就业见习培训的中介机构,根据成功开发见习基地和实施见习跟踪服务等情况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
(四)就业见习培训操作程序
“市见习培训办”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毕业生实际情况,向社会公开征集见习单位和见习岗位,经论证后向社会发布。
1、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以直接向“市见习培训办”提出申请,经综合评审后可参与青年就业见习培训计划的实施。
2、能够满足见习条件和要求的用人单位,通过中介机构提出参与申请。经“市见习培训办”审核后,可参与青年就业见习培训计划的试运行,并接受相关中介机构的跟踪服务。试运行两期后经评估合格,可认定为“南京市青年就业见习培训基地”。
3、符合见习条件要求参加见习的毕业生,应持下列有效证件到有关中介机构报名。
(1)身份证、户口簿;
(2)《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3)学历证书;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应提供相应证书。
4、“市见习培训办”根据见习岗位和报名情况,审定参加就业见习培训人员名单,发放《就业见习培训通知书》。
(五)就业见习培训实施要求
“市见习培训办”、中介机构、见习单位、见习学员等各方,在见习前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自职责。见习结束,见习单位根据学员的实际表现,出具统一格式的《见习学员职业能力评估表》,“市见习培训办”对见习合格者颁发相关证明。如单位有用人需要,应为见习学员及时办理录用手续,不得随意延长学员见习期限。见习学员可根据见习单位带教情况,填写《见习单位评估表》,作为对见习单位的考核评估依据。“市见习培训办”对就业见习培训各方特别是中介机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效果评估。
1、“市见习培训办”负责就业见习培训岗位招聘会的协调工作,制定统一的岗前培训计划。负责对中介机构开展见习跟踪服务情况进行过程监督和效果评估。
2、中介机构负责见习基地和见习岗位的开发,承担就业见习培训工作的日常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督促检查见习单位带教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见习期间出现的问题,及时反映见习动态信息。
3、见习单位负责为见习学员提供见习岗位和相应实训条件,安排带教指导教师,落实见习实训计划。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与学员的见习关系。
4、见习学员应按照就业见习培训计划要求,认真完成岗位培训任务,服从见习单位管理,无正当理由见习期未满不得提前结束见习。
三、职业资格培训工作
针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难问题,按照“瞄准市场需求、提升职业能力、转换择业观念、加强就业服务”的要求,集中职业技能培训优质资源,强化国家职业资格培训,为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创造条件。
(一)目标任务
结合南京籍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意向,组织他们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或创业培训,为培训合格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提供其他配套的就业服务。
我市青年职业资格培训的对象主要是2002年及以后毕业、目前尚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南京籍大中专毕业生。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招投标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培训和鉴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
(三)组织实施
青年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采取自愿参加的办法。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和毕业生就业市场需求情况,确定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

计划,定期发布培训信息,组织招生活动。愿意参加培训的毕业生,可持学历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就业登记证》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到南京市“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相关中标培训机构报名。培训结束后,由“市见习培训办”会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考核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我市符合条件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其在校所学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内容相符合的,其在校成绩可视同参加职业资格鉴定理论考试合格,只需进行操作技能考核。
(四)职业资格培训经费补贴
毕业生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所需费用,纳入政府购买培训成果范围,从市再就业资金中支出。
四、本市原六合县、原江浦县、原江宁县、溧水县、高淳县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当地实际,制定针对当地生源毕业生的具体实施意见。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暂定至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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