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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税务登记

时间:2004/12/9 0:00:00 来源:网友
(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虽不用领取营业执照,但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在工商注册或单位所在的区县(地区)地方税务局征管法制科(或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征管法制科)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二)注册税务登记

  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实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和在本市的非从事生产、经营,但负有纳税义务与代扣代缴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本单位经营地或工作地的地方税务局征管法制科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三)怎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首先您应持有关证件、资料报税务机关审核。
1.内资单位应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有关部门批件及复印件;
(3)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4)法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6)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7)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
(8)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9)下岗人员办理税务登记须持下岗证及复印件;

2.涉外企业开业税务登记须持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同章程及其批复复印件;
(5)经贸部批准证明(分公司、外阜的批准证明);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中方银行帐号和外方资质证明及验资报告(分支机构提供拨款证明);
(8)注册地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9)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对您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资料,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购领发票凭证等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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