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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遂昌一屠夫出售十几斤病猪肉获刑

时间:2016/3/24 17:20:56 来源:钱江晚报

因为饲养的猪快病死了,觉得浪费了挺可惜,遂昌一屠夫趁着猪还有最后一口气时将其屠宰,并将猪肉出售。就因为这十几斤猪肉,濮某被遂昌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54岁的濮某从事生猪屠宰已经三十多年了。2000年开始,濮某和朋友程某合伙屠宰并分开销售猪肉。

2015年9月,濮某、程某和朋友叶某买了7头猪,养在程某家中。三人准备每天杀一头,并分开销售。9月12日凌晨,濮某准备杀猪时发现其中一头猪快死了,躺在地上不会动,只剩最后一口气。

“当时觉得花钱买的猪死了太浪费了,反正还剩一口气,拿去卖应该不会出事。”濮某承认,自己法律淡薄,才会有这样的念头。

濮某分到几十斤猪肉,留了部分一般的肉在家喂猪喂狗,十几斤成色较好的猪腿肉则拿到村里低价贩卖。来买猪肉的群众也发现猪肉有点发红,和正常的猪肉不一样。濮某则解释说,自己这头猪有些“中暑”了,但是还是可以吃的。

最后,濮某十几斤猪肉共卖了120元。

9月13日,遂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群众举报,濮某经营销售病死猪肉。官方兽医对濮某家中发现的猪肉进行现场检疫,结果显示该批猪肉外观、颜色不正常,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该批猪肉不合格。

日前,遂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我本来觉得十几斤猪肉也没什么的,最多罚款,”法庭上,濮某懊悔不已,“我真是吃了不懂法的亏。”

遂昌法院审理后,认为濮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悔罪态度,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醒,再小的犯罪行为也已经触碰了高压线,法律面前容不得一丝侥幸。养殖户、屠夫等作为食品生产者,不能唯利是图,而是更加应该严守食品安全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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