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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玲:微商食品监管存“真空” 应有针对性法规

时间:2018/1/30 9:37:04 来源:西部网

     用微信卖吃的,包括自制蛋糕、自制卤肉、自制手工泡菜……近几年,这样的销售模式在朋友圈里屡见不鲜,但这些标榜着“绿色环保”、“纯天然无添加”等口号的食品安全系数有多高?

  “千层蛋糕流行的时候,我的一位朋友在熟人的介绍下通过微信朋友圈买了一个,蛋糕下单两天后到货,结果朋友吃了后身体出现很多不适。”陕西省政协委员周建玲说,“朋友在详细回顾了自己的饮食后,发现这款蛋糕的问题嫌疑最大,然而却没有办法去核实维权。”

  微商食品销售门槛低 出了问题难维权

  利用朋友圈做美食生意的例子屡见不鲜。周建玲说,微信是基于熟人关系的社交平台,这种以情感为支撑的关系更容易产生信任,引发购物冲动。不过,这种更为私密、个人化的购买,也意味着维权难以实现。

  “想要成为一名销售食品的微商,程序非常简单。”她说,进行微店注册时只需输入手机号、手机验证、设置密码,之后便可发布商品了,整个注册过程并不需要验证任何相关许可证。

  她说,“有的食品销售微商甚至连微店都不注册,只是在朋友圈发布美食的图片及文字,就有消费者购买了。更有部分消费者只关注口感,完全忽略商家是否持有相关许可证。”

  周建玲说,经营者是否有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是否有健康证,烹调卫生条件是否达标,食材进货、保鲜是否合格等方面执法人员要查证也非常困难。因此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很难追究食品售卖方的相关法律责任,往往难以获得赔偿。

  微商食品监管尚无明确部门

  “目前,我国针对第三方平台销售食品问题暂无明确监管部门。”她说,工商部门负责对外经营商户的监管工作,但是家庭经营不在他们的管理范畴之内;食品卫生监督部门负责稽查的是有实体门店的餐饮单位,但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进行销售的虚拟店家并不在列;质检部门只对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并已取得许可证的经营者进行监管。

  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义务,规定了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经营者具体信息须担责。周建玲说,而微信并不能被定性为严格意义上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这也意味着目前这类经营食品的微店暂时都还处于无监管的“真空”地带。

  落实主责单位 尽快出台针对性法律法规

  她建议,应该尽快出台微商食品监管的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实施细则,使其有法可依;在执法上,应该进一步完善微商食品监管的体制机制建设,落实主责单位,理顺监管主体间的协调合作关系。

  同时,应对微信、微博等网售食品规范管理关口前移,采取先办证再经营的措施,从源头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通过出台地方性管理法规,明确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健全协调协作工作制度。”她说,对网络交易案件查办、网络交易消费投诉举报等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要明确监管职责及分工,实行线上与线下监管工作的同步规划、以适应食品监管要求。一旦发现质量问题,要予以严厉处罚,并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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