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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两餐饮店主销售不合格食品被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2017/3/31 16:20:52 来源:市场导报

  近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普陀分局查获的某早餐店加工制作铝含量超标糖糕案件作出判决,判定经营者郭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并依法判处拘役2个月、处罚金3000元。同时另一家包子店因店主周某在加工制作包子过程中违法添加含铝泡打粉,已被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根据2014年国家卫计委、食药监总局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明文规定,自当年7月1日起,包子、馒头、发糕等面制品禁用如“泡打粉”、明矾等任何含铝的添加剂。上述2家餐饮单位均被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普陀分局在2015年5月组织的面制品专项整治抽检行动中发现问题,其中郭某制售的糖糕中铝含量为339mg/kg,超出国家限制的最高标准3倍多,而周某开设的包子店,在执法人员日常检查已告知不允许使用含铝泡打粉的情况下,明知故犯继续使用含铝泡打粉,最终造成包子抽检结果不合格。

  近年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普陀分局重拳整治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要求各餐饮单位在采购过程中严格落实索证索票与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或非食品用物质进入加工环节;在使用过程中落实“五专管理”,并全面实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公示制度。同时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加大对餐饮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监督抽检,并通过加强司法衔接严厉查处餐饮单位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现象。通过整治,该局辖区的面制品抽检不合格率已从2015年的8.6%直线下降到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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