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饮食安全,近日,遵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市教育局出台了《遵义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全面指导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违规者最低处罚金5万元。
据了解,该《规范》对“食堂选址、布局与设施要求”、“加工过程控制要求”、“食堂台账管理”、“学校食杂店管理”、“应急处置管理”、“食品安全创新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如:明确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的管理,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要留有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食品留样、餐厨废弃物要及时处理,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在责任主体划分上,教育部门承担学校食品安全行政主管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学校(含托幼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具体责任人,食堂及食杂店(超市)经营者承担直接责任。
对于学校食堂的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应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公司,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另外,教育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若未履行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学校有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使得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也会依法追究其责任。
根据《规范》相关规定,一旦学校食堂出现腐烂食品,或是直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一经查实,违规者将面临最低5万元的处罚。
(遵义在线 杨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