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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景区餐馆“红菇汤”未明码标价 涉嫌欺诈赔500元

时间:2017/3/14 17:27:0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天价虾、天价鱼,旅游景区天价菜时有见闻。3月13日,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一起涉及福建南少林寺景区餐馆“天价茹汤”的典型案例,提醒经营者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2016年2月11日,来自沈阳的消费者夏先生偕同家人慕名来到位于莆田市荔城区的南少林景区游玩。中午时分,夏先生一家在景区对面一家名为“少林韵味”的餐馆就餐。夏先生表示,就餐时一家人都很疲惫,并未留意到菜单上没有标识价格,就随意点了几道菜。结账时,夏先生发现其中一道“红菇豆腐汤”竟要价115元。夏先生认为这道汤只是几块红菇加豆腐,根本不值这些钱。因此怀疑商家价格欺诈,投诉至莆田市荔城区消委会,希望予以调解。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景区旅游消费纠纷,南少林寺作为莆田的一张名片,关系到莆田的旅游形象。因此,莆田市荔城区消委会西天尾分会高度重视。在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赶赴事发地,详细向消费者、经营者了解情况,调取费用清单、核实消费项目。经查,经营者提供的“红菇豆腐汤”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且饭店所提供的菜单未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解释称红菇是福建当地一种稀有的可食用菌类,本身成本就比较高,消费者来自北方,可能以为是普通的蘑菇。了解案情后,消委会工作人员告知商家依据新《消法》该行为涉及消费欺诈,经调解,商家同意赔偿夏先生500元,并要求商家尽快更正菜单,对各项菜品明码标价。消费者夏先生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通过微信对消委会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福建省消委会指出,根据新《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必须在醒目处明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本案中,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菜单中没有明码标价,涉及消费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违背了诚信经营的义务,应对消费者予以赔偿。

  在此,福建省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餐馆消费时,一定要商家提供菜单价目表,如有疑问,要及时向商家沟通后再做决定,买单时,一定要确认消费商品再付款,发现问题无法解决时,保管好有关的发票或收据,可向当地消委会或有关部门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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