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消防大队依法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建设施工的泉州市永旺食品有限公司1#厂房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人民币31160元的处罚,严惩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
泉州市永旺食品有限公司位于永春东平镇轻工基地食品园内,占地面积约7637平方米,总共2幢,其中作为食品加工的1#厂房占地面积202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为8080平方米,共4层,目前已完成首层的施工建设。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该工程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待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但消防监督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该工程并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手续,检查人员现场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认真记录工程基本情况及建设单位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并通知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到大队接受询问调查。
经调查取证、集体研究,大队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永旺食品有限公司1#厂房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人民币31160元的处罚。
该公司负责人对自己忽视法律法规的做法后悔不已,表示服从消防部门处罚决定,认真做好消防设计审核以及后续消防手续申报工作。 (吴文霞 颜杰)